2012年9月21日 星期五

內政部:房仲不得洩漏客戶實價登錄交易資訊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2-09-21
內政部長李鴻源:仲介業不得擅自對外界提供客戶購置房地產的相關資訊,以免觸法。
內政部長李鴻源:仲介業不得擅自對外界提供客戶購置房地產的相關資訊,以免觸法。
新聞摘要
  • 仲介業不得擅自對外界提供客戶購置房地產的相關資訊,以免觸法。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不動產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自2012年8月1日施行以來,截至9月19日為止,買賣案件申報數為35,398件,預售屋案件為10件,租賃案件為3,057件,共計申報件數為38,465件。內政部再一次強調,各縣市仲介業公會及其全國聯合會應積極推動自律管理,並廣為宣導同業配合政府的實價登錄制度,並不得擅自對外界提供客戶購置房地產的相關資訊,以免觸法,如發現同業有違法之情事,應主動提供事證送由所在地縣市政府查處。

內政部指出,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三法有關實價登錄條文,均有登錄資料涉及個人資料部分不對外提供,且對於成交案件門牌亦將以區段化方式提供查詢之規定,民眾無須擔心個人資料外洩。

同時不動產仲介業應切實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仲介業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不得無故洩漏客戶購置房地產價格等相關資訊,違反者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規定予以開罰,經紀業最重可開罰30萬元罰鍰,經紀人員得予申誡處分,仲介經紀業不可心存僥倖,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內政部依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6條規定「經紀業應尊重同業之智慧財產與營業秘密,維護交易市場紀律,共同塑造良好經營環境。」仲介經紀業違反該倫理規範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處經紀業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又依該條例第25條規定,經紀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客戶)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經紀人員違反者,可予申誡處分。因此,仲介經紀業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證如有洩漏客戶購置房地產價格等相關資訊,將可依上述規定分別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予以處罰。

對於已登錄之不動產實際資訊資料,內政部表示,因需抽查核對,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或有特殊因素之案件後,預計10月間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將相關成交資料對外提供查詢。內政部也將密切觀察實價登錄實施情形,同時督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仲介經紀業者洩漏客戶隱私或交易資訊的違法情事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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