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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日 星期三

都市計畫「住宅區」供作道路之土地移轉不得免徵土增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2-12-31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沒有免稅規定的適用。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沒有免稅規定的適用。
新聞摘要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沒有免稅規定的適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但如移轉之土地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沒有免稅規定的適用。

所以,使用分區編定為「住宅區」的土地,雖然實際上作道路使用,也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範圍,移轉時並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常誤認為道路用地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由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
三、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

如果符合以上3要件,才有免繳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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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4日 星期三

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法規類號:北市一三-0二-二00四
名  稱: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 修正
一、本許可條件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二、本許可條件在綜合考量健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發展、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都
    市防救災需求下,依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分階段選定
    優先可受理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
三、前點所稱送出基地為下列各款土地:
    (一)本市古蹟及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包括
          1.公園用地。
          2.綠地。
          3.廣場。
          4.道路用地。
    前項送出基地不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共
    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中之土地。
四、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開闢公園用地、綠地、廣場:
          1.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須小於二公頃以下。
          2.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二)道路用地:
          1.符合下列任一規定者:
           (1)未開闢計畫道路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送出基地申請範圍須為完整路段,且
              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相連通。
           (2)已開闢計畫道路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且持有年限達 5年以上(因繼承或配
              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者。
           (3)符合「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第 3點第 1項第 1款「消
              防通道」之未開闢計畫道路。
           (4)毗鄰捷運聯合開發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
          2.前款道路用地 (1)、(3)、(4)之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
            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五、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提出建築計畫,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各接受基
    地建築計畫之變更或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而需再次移轉者
    ,亦同。
六、接受基地以位於下列地區為限:
 (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其容積得移轉至本市行政轄區內之可建築土地。
 (二)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送出基地,其容積僅得移轉至下列地區:
    1.基地位在大眾捷運場站車站出入口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且需面臨八公尺以上已
          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
    2.基地所在位置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有已開闢且其面積在零點五公頃以上之公園
          綠地,且需臨接十五公尺以上已開闢之計畫道路,或面臨二條已開闢之計畫道路
      ,而其中一條寬度須達十二公尺者。
七、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且不得為下列土地:
 (一)古蹟所在及毗鄰街廓,或歷史建築所在街廓。
 (二)位於市政府公告之山坡地及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三)位於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及適用本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地區。
 (四)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區之土地。
 (五)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獎勵地區之土地。
八、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指定公告為古蹟者,應由送出
    基地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經市政府文化局審
    查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之。
    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登錄公告為歷史建築者,應由
    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歷史建築維護事業計畫,經市政府文
    化局審查通過後,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完成
    修復事業,經市政府文化局勘驗核可後,始得申請之。
九、接受基地依本許可條件移入之容積加計其他依法規規定予以獎勵之容積總和,不得超過
    各該建築基地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容積總和不含都市更新獎勵容積。
十、接受基地經審議通過後,除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外,申請人應在限期內完成
    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並將土地
    產權移轉登記予市政府後,由市政府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因容積移轉及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土地登記規費、印花稅及其他稅捐等均由申請人
    負擔之。
    容積移轉許可後,應由市政府建築管理機關套繪登錄及管理,並由市政府地政機關建檔
    。
十一、本市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二、本許可條件自發布日施行。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都市計畫組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都市計畫組
發布日期:2011-12-29
內政部87.9.7台內營字第8772698號令發布
內政部88.10.4台內營字第8874763號令修正
內政部95.4.14台內營字第0950801606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96.5.11台內營字第0960802733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內政部100.12.29台內營字第1000811006號令修正第4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為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
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第四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將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未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按其基準容積為準。
二、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以其劃定、編定或變更前之基準容積為準。但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 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前,尚未實施容積率管制或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以其毗鄰可建築土地容積率上限之平均數,乘其土地面積所得之乘積為準。
前項第二款之毗鄰土地均非屬可建築土地者,其可移出容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考鄰近地區發展及土地公告現值評定情況擬定,送該管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審定。


第一項可移出容積應扣除非屬古蹟之已建築容積。
第五條 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任何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
第六條 接受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之土地(以下簡稱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第八條 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 ×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前項送出基地毗鄰土地非屬可建築土地者,以三筆距離最近之可建築土地公告現值平均計算之。
前二項之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較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低者,以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第九條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 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七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第十條 辦理容積移轉時,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協議書。
四、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六、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或古蹟主管機關核定之修復、再利用計畫。
七、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送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並送請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將相關資料建檔及開放供民眾查詢。 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
第十二條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2012-01-04

2012年1月3日 星期二

2012 景氣 官方8字箴言 轉趨保守、審慎因應

房地產買賣房子也要關心國際經濟情勢,因為經濟與產業、消費息息相關,經濟景氣差、消費力道自然下降,大家不消費,誰會去買房?所以,經建會2011年12月28日提出一份「國際經濟情勢報告」,就特別值得參考,這份資料是經建會為了行政院28日召開「經濟景氣因應策略小組」第6次會議所做的資料,是提供給行政院高官看的,一般民眾也一定要清楚知道2012年的全球經濟情勢預測與發展方向;
這份報告的結論並不理想,整體而言,經建會給行政院長官的建議是:「未來景氣轉趨保守,必須審慎因應。」基本上,「當船長是沒有暈船的權利」、「賣西瓜的不能說西瓜不甜」,所以,當政府官方版本看2012景氣已經用了這8個「提醒、警告」的字眼,顯示,實際的狀況恐怕會比這8個字還要「更嚴重」一些,值得注意。
★經建會對於目前的國際經濟情勢提出3個觀點:
(1)國際經濟風險仍存—-歐債問題仍是影響全球經濟復甦的最大風險,尤其歐豬五國能否度過2012年2、3月償債高峰期,甚為關鍵。中國大陸房市泡沫可能破滅威脅銀行和地方財政,亦為中國大陸經濟可能硬著陸的疑慮升高。
經濟景氣因應策略小組
行政院副院長陳冲28日召開「經濟景氣因應策略小組」第6次會議,裁示8項相關會議重點
此外,全球主要國家貨幣政策轉趨寬鬆,恐造成國際游資泛濫,推升國際能源與商品價格,以及新興市場資產泡沫化風險。
(2)美國經濟曙光乍現—-然而,美國經濟有改善現象,消費者信心回升、失業率下降、房地產市場改善。12月消費者信心指數升至64.5,創2011年4月以來新高;11月失業率降至8.6%,為2009年3月以來新低;11月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PMI)增至52.7,創7個月來新高;11月新屋開工數68.5萬戶,優於市場預期之63.5萬戶;
零售銷售已連續6個月成長,11月份成長6.7%。美國為全球最大經濟體,與全球貿易連結深,美國經濟回升,足以帶動新興市場經濟,超越歐元區衰退的負面因素,可望拉動台灣出口成長。
(3)中國大陸全力保八—-中國大陸消費穩定成長,2011年6月起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成長率均高於17.0%;通膨壓力獲得控制,CPI上漲率由7月的高點6.5%,逐月減緩至11月的4.2%。
在貨幣政策方面,中國大陸從12月5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率0.5 個百分點,以提高銀行信用放款能力。此外,2012年將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並推動微小企業減稅、增加鐵道投資等措施,以擴大內需市場,力爭GDP成長8%。
★經建會對於目前的國內經濟情勢提出3個觀點:
(1)對新興市場出口增加—-2011年1-11月,我國出口較2010年同期增加13.4%,其中,以對新興市場出口成長較為明顯,對東協國家增加23.4%、對中東、非洲、中南美洲增加22.9%、33.4%及15.9%,皆高於總出口成長率,顯示政府拓銷新興市場已初見成效。
(2)消費持續保溫—-與國內消費動能相關之餐飲業及零售業表現仍呈正成長,其中11月零售業營業額更創下歷史單月第五高。預期12月在資訊月促銷、農曆年提前採購與企業尾牙的帶動下,表現可望持續擴張。同時,新車銷售狀況持續增加,1-11月增幅達17%。預期各大車廠陸續在11月底至12月台北車展期間籌備品牌新車發表會,可望拉動買氣。
(3)物價與勞動市場均呈穩定—-國內物價平穩且無通膨壓力,相較其他亞洲四小龍國家物價表現(南韓4.2%、香港5.7%、新加坡5.7%),更屬穩定。此外,失業率下降、就業人數增加,平均薪資水準持續上升,顯示國內勞動市場仍呈穩定。
★經建會2012景氣預測結論:未來景氣轉趨保守,必須審慎因應
經建會指出,展望未來,根據國際主要機構預測,2012年全球經濟成長率恐低於3.0%,尤其美國將低於2%,歐元區甚至可能轉負。另,IMF、Global Insight及ADB預估,2012年台灣經濟成長率居亞洲四小龍之首(詳附表),惟外在經濟環境趨於嚴峻,對我國經濟的可能衝擊值得關注。
對此,行政院已於11月7日成立「經濟景氣因應策略小組」,並提出「經濟景氣因應方案」,訂定穩金融、促投資、旺消費、拼出口等七大策略;總統府亦於12月22日召開第1次「財經對策小組」會議,做成增加對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捐助、提供失業者勞保紓困貸款、金融協助措施等七點結論。政府將全力落實相關對策,緩和外需減弱的影響,支持經濟穩定成長。整體而言,未來景氣轉趨保守,必須審慎因應。
※要有心理準備,日子恐怕是一天比一天不好過
在這樣的2012景氣分析報告預測下,行政院也做出了多項提振景氣的方案與作法,行政院副院長陳冲28日召開「經濟景氣因應策略小組」第6次會議,裁示8項相關會議重點,這些重點的結論都是在扶持國內產業,避免因為經濟的下滑而遭受影響,政府的「未雨綢繆」動作已經展開,這樣的背後意涵,則是在告知國人「要有心理準備,接下來的日子恐怕是一天比一天不好過。」
一、穩金融:
(1)金管會鼓勵上市(櫃)公司實施庫藏股,截至2011年12月27日預定最大可買回金額共計220億元。
(2)金管會已調整2011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之計算,並付諸實施對於計算股票未實現損益之評價得從「年底之收盤價」調整為「採評價日前半年每日收盤價之算術平均價格計算」,產、壽險公會已轉知各保險業。鑑於保險業持有台股相當大部位,已有部分保險業者有買超情形。
※奢侈稅讓北市房價降10.79%,產生抑制短期投機炒作效果
二、平物價:
(1)舉發商品囤積:為鼓勵民眾檢舉不肖商人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之惡行,依照行政院「穩定物價工作小組」第35次會議決議,由法務部調查局成立「舉發商品囤積單一窗口」,並設置0800-007007專線,讓全民成為007,使不肖商人囤積商品哄抬物價之惡行,無所遁形。
穩定物價工作小組
為鼓勵民眾檢舉不肖商人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之惡行,依照行政院「穩定物價工作小組」第35次會議決議,由法務部調查局成立「舉發商品囤積單一窗口」
(2)春節將屆,目前食品與相關原物料價格尚無明顯上漲情事,惟為維持物價穩定,請相關部會利用成本解構分析(cost breakdown analysis)研判商品價格上漲幅度之合理性,並嚴密監控節前各類農漁畜商品,包含糯米、香菇、蔬果、水產品、毛豬等之市場供需與價格狀況,適時執行各項調配措施,以充裕供應、平穩價格,確保國人安渡佳節。
(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2011年6月1日施行以來,全國建物買賣棟數較去年同期減少14.86%,台北市及新北市減少比率分別為23.03%及26.55%;成交價部分,台北市降幅達10.79%,顯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施行後,已產生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使房價趨穩的效果。另2011年1~11月土地增值稅徵起件數較2010年同期增加9.2%,正常交易仍增加,未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施行之影響。
三、增就業:
為因應經濟景氣變化,勞委會提出充電再出發、失業者職業訓練、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工津貼專案以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等計畫。其中充電再出發計畫,截至12月26日止,已有2,487人接受職業訓練,並有20,277人上工。未來將持續辦理相關促進就業計畫,以維持就業市場穩定。
※推動公共工程、協助產業,不過不包含房地產
四、促投資:
(1)為提高公共設施使用效益,行政院已成立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小組,截至2011年12月,列管閒置案件累計163件;其中146件已達活化標準,活化達成率為89.57%,除可使原本投資建造金額約248.56億元的公共設施再度發揮使用效益,亦可活絡政府資產,挹注地方政府財源。
(2)工程會為加速公共建設的執行,已結合逾27萬筆公共工程執行資料,建置承攬廠商公共工程履歷制度,透過現有採購機制的應用,將可協助篩選出優良廠商,剔除不良廠商,並減少工程停工解約的爭議,以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與品質。
五、助產業:
(1)金管會為促請金融機構確實執行金融協助措施,例如:提供非自願性失業勞工自用住宅貸款本金緩繳及展延、對於營運正常但有資金周轉困難之企業提供協助,已請銀行應主動積極協助客戶,並請銀行公會及各金融機構應建立單一諮詢及申訴協調窗口對外公布。
(2)金管會已通過「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7期,本次特別放寬適用該方案之放款對象,擴及於小規模商業及中小信保基金認定之中小企業。所謂小規模商業係指免辦理商業登記並辦妥營業(稅籍)登記,且經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
(3)交通部為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針對既有車齡逾10年以上透過貸款方式汰換個人所有老舊計程車,定額補助3萬元協助換購新車,符合補助對象的車主得於2012年1月31日前向各地公路監理機關提出申請,經通知獲選補助者須接受為期2天的在職訓練再申請補助,以促使「小黃更年輕,服務更貼心」。另交通部表示,國內主要汽車公司,如和泰(豐田)、福特、中華(三菱)等均已響應政府計程車汰舊換新措施,再加碼提供3至5萬元不等之優惠,故本案約可減輕車主1成以上之購車負擔。
(4)為協助企業正常營運,政府除持續透過聯合診斷輔導小組主動出擊,加強提供輔導外,對於面臨短期財務困難或經營瓶頸的企業,特別是上市上櫃公司,將主動透過債務協商機制,配合各部會診斷輔導經驗積極協處。
(5)財政部自2011年12月20日起繼續依原稅率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課徵期間5年;2011年1~10月業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毛巾、鞋靴、過氧化苯甲醯、甲醛合次硫酸氫鈉及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等已課徵反傾銷稅1.61億元,以維護國內產業合理經營及競爭力。
※提振消費、拼出口 努力空間還很大
六、旺消費:
(1)截至2011年12月27日止,財政部已正式開辦購物退稅之特定營業人732家,其中提供現場小額退稅服務之特定營業人92家。自2011年7月至12月27日外籍旅客退稅總申辦件數199,380件,其中至海關申辦退稅者112,958件,於特定營業人處現場申辦小額退稅者86,422件(現場申辦小額退稅件數占退稅總申辦件數43.35%)。
(2)經濟部推動「推動百年好康全民購(GO)」,已邀請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加盟業者、美食、商圈、GSP、以及網路購物業者於2011年11月1日至30日共同舉辦促銷優惠活動。研議2012年舉辦串聯企業聯合促銷暨摸彩等活動,以提升計畫效益。
中小微型企業順利取得營運資金
為協助中小微型企業順利取得營運資金,經濟部已特別研擬4項專案貸款
(3)農委會推動「強化農漁會百大精品推廣行銷」,建立兩岸畜禽產品檢疫、檢驗標準直接溝通管道,降低業者進入障礙,另闢畜禽加工品物流通路,2011年12月初首批畜禽產品約 18 公噸進入上海販售。
七、拚出口:
(1)台灣觀光史上第600萬名旅客已於2011年12月28日11時40分出爐,首次來台的韓國籍旅客金禧暻小姐,搭乘大韓航空KE-691班機於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規劃與家人一同以自由行方式在台灣進行為期6天5夜的旅遊,體驗台灣風情、品嚐美食。交通部觀光局特別舉辦歡迎儀式,由謝副局長謂君親自迎接,表達熱切歡迎之意;並邀請金禧暻小姐一家人,於30日上午至行政院接受陳副院長親頒紀念獎座,並獲贈代表台灣多元特色的60種伴手禮、「台灣好行」景點接駁旅遊套票、夜市消費券、四季好禮等紀念品。
為追求更好的佳績,交通部觀光局21012年度將持續推展各項軟硬體設施的整備、服務品質的提升、目標客源市場的開拓等工作,期能促成來台旅客再增1成,達到660萬人次之新高目標。同時,也將妥善評估來台旅客之住宿、交通接駁等承載量,並通盤考量地方文化、環境、社會、輿情等,研擬因應具體配套措施。
(2)經濟部2012年起將擴大提供出口資金優惠,包括提撥新台幣50億元額度提供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優惠出口貸款,貸款利率按輸銀出口貸款利率減少0.5%或1%;提高轉融資優惠,年利率減碼由原先0.5%提高至1%;另擴大適用輸出保險優惠之市場範圍,增納墨西哥、埃及、塞普勒斯、美國及歐盟國家,期藉此降低廠商出口資金成本,提供貿易風險保障及增加外商購買我產品之意願,擴大出口。
(3) 農委會「推動農產品國際行銷計畫」,截至2011年11月底,農產品出口值為42.8億美元,較2010年同期成長17.4%,計有12項農產品年出口增加值逾100萬美元,出口值成長前5大品項依序為石斑魚、蝴蝶蘭、台灣鯛、鱸魚及烏龍茶,成長率依序為59.8%、20.4%、14.7%、25.9%及38.6%;另外,截至100年11月止,台灣米外銷數量達1,531公噸,較2010年同期間成長12.8%,100年估計台灣米外銷出口量可達2,000公噸,主要外銷市場為日本、香港、澳洲及馬來西亞等。
※協助中小企業 不過仍須自求多福
八、有關協助中小企業重要措施推動方面:
台灣中小企業有124萬8千家,占全體企業家數的98%,提供78%以上的就業機會,目前約有46%的上市、櫃公司,係透過中小企業融資保證及創新育成機制協助,順利升級轉型,成為大型或跨國企業。為協助中小微型企業順利取得營運資金,經濟部已特別研擬4項專案貸款:
(1)協助青年返鄉創業貸款之「返鄉築夢專案」:對於青年赴中部、南部、東部、離島地區創業,由信保基金配合銀行自有資金,給予最高保證成數9成5、最高額度200萬元之創業啟動金,以繁榮地方經濟,創造在地就業機會。
(2)強化重點產業直接保證之「亮點繁星專案」:信保基金辦理直接保證,近來以文化創業、數位內容及生技產業之績效最為顯著,為進一步強化直接保證機制,將直接保證成數由目前平均7成提高至8成以上,以強化金融機構融資意願,積極協助新興產業取得融資。
(3)結合非政府組織(NGO)力量之「幸扶安心專案」:結合民間組織(NGO)力量,爭取社福或慈善機構合作,由經濟部協助轉介政府相關融資貸款,協助微小型企業取得小額營運週轉金。
(4)強化相對保證之「火金姑專案」:由企業捐助專款,信保基金提供等額之相對資金,共同合作辦理供應鏈廠商融資保證,將逐步放寬各級政府與信保基金搭配比率(中央部會5:5、五都4:6、其他縣市政府3:7),以擴大相對保證專案之普及性,活絡地方經濟小規模商業貸款。【MyGoNews方暮晨/台北報導】

2011年12月31日 星期六

業者:確認「登錄實價」 一大考驗

【聯合晚報/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2011/09/15】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地政三法中的另兩法,「地政士法」、「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明定不動產在產權交易後,不論是業者或個人都應在30天內向主管機關登錄成交金額。房仲業者表示,此兩法通過後,形同宣告全面實價登錄,不再只由業者負責,對房市透明有相當幫助,不過如何確認登錄的是實際交易價格將是一大考驗。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表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案已於日前送交立法院審議,重點是規定房仲業經手案件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成交行情,今天行政院會通過「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把申報人的範圍擴大到地政士和個人,形同全面實施實價登錄。
徐佳馨表示,如果能完全落實,對投資客、不良仲介哄抬房價有赫阻效果,民眾購屋也能獲得更充分而正確的資訊,不過登錄的價格,目前看來仍缺乏審核機制,是否正確有待考驗。
就房仲或地政士來說,由於只是中間人,登錄價格會比較有正確性,不過如果買賣雙方達成協議並要求,也可能價格失真,至於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的權利人應負責申報,如果沒有審核機制,更可能出現失真價格混亂市場。
業者表示,長期來看,價格全都露並不一定是房市利空,也和房價下滑關係不大。以成交價公開的中國與香港等地為例,只要行情好,房價仍然會暴漲,實價登記對房價抑制的效果便可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