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2日 星期三

地政士注意 未依規定實價登錄開始處罰



作者:MyGoNews林承志
時間:2012-09-12
「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2012年9月5日起生效。
「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2012年9月5日起生效。
新聞摘要
  • 地政士逾期未申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地政士有申報不實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MyGoNews林承志/台北報導】不動產實價登錄已上路超過1個月,各地方政府也陸續修改法令。新竹市政府表示,為配合2012年8月1日起實施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已修正「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2012年9月5日起生效。

新竹市政府地政處表示,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地政士逾期或查屬不實申報者依「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修正後之「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論處。故請本市各地政士業者能配合政策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地政士逾期未申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第一、二、三、四、五(含以上)次查獲,分別處3、6、9、12、15萬元。並限期15日內命其改正;屆期仍不改正,應按次處罰。

地政士有申報不實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第一、二、三、四、五(含以上)次查獲,分別處3、6、9、12、15萬元。並限期15日內命其改正;屆期仍不改正,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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