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

未來開放空間獎勵容積上限,回歸地方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2-03-22
修正重點還包括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集合住宅者,其頂蓋型開放空間不予獎勵。
修正重點還包括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集合住宅者,其頂蓋型開放空間不予獎勵。
新聞摘要
  • 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集合住宅者,其頂蓋型開放空間不予獎勵。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為鼓勵基地之整體規劃與合併使用,獎勵設置公益性開放空間,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訂有第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為確保開放空間之公益性及兼顧不同地區發展之實際需要,內政部業於2012年3月13日修正發布,並自2012年7月1日施行。未來開放空間獎勵之容積上限,回歸都市計畫法規或都市計畫書圖之規定。

過去建築基地規劃留設開放空間,除台北市依據都市發展之需要,於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訂定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專章外,其他各直轄市、縣市多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未充分考量地區需求差異;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常有未依規定開放供公眾使用之情形。

內政部營建署特別提出相關修正案,規定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籬或違規使用,並為顧及住宅安全管理之需要,增訂非屬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部分得設置區隔設施與開放空間區隔,促進開放空間規劃之合理性以利使用管理。

此外,本次修正重點還包括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集合住宅者,其頂蓋型開放空間不予獎勵;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預審小組應就建築物之私密性與安全管理需求詳予評估,以確保開放空間之公益性,兼顧建築物之安全私密需求。另為確保鄰接停車位之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口通行及設備、貨物進出功能,規定其通道通行淨寬。

開放空間具有公益性質,開放空間內之違章,與一般私人違章性質不同,應列為優先處理項目,不得以分期分區方式緩拆;違規設置圍籬部分應加強改善。內政部營建署並自3月2日起至4月3日止辦理各縣市開放空間案件違規執行情形業務實地督導,以落實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之公益性及視覺開放性,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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