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4日 星期六

嘉義縣再查預售屋契約 還是有人違規

作者:MyGoNews林承志
時間:2012-03-24
嘉義縣政府為落實保障預售屋買賣消費者的權益,主動稽查轄內預售屋個案。
嘉義縣政府為落實保障預售屋買賣消費者的權益,主動稽查轄內預售屋個案。
新聞摘要
  • 履約保證機制及屋簷雨遮不得算入買賣價格之規定,需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MyGoNews林承志/台北報導】嘉義縣政府為落實保障預售屋買賣消費者的權益,由消保官會同主管機關本府地政處,針對縣轄提供預售屋銷售之建商,就其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內容是否符合內政部所頒布之規定進行查核。查核結果出爐,仍有部份建商依舊未記載履約保證與陽台等附屬建物不得計價,除要求限期改善外,也呼籲消費者留意,保障自身權益。

預售屋買賣交易糾紛時有所聞,過去常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者已支付價金,求償無門的情形;另外,過去對於雨遮的測繪登記範圍沒有明確規定,少數建商因此在設計上創造出許多沒有實際效益的雨遮虛坪計入買賣坪數,使消費者多花冤枉錢。為保障消費者權益,2011年5月1日內政部頒布生效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將履約保證機制及屋簷雨遮不得算入買賣價格之規定,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換言之,現有建商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其履約保證機制應有「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保證」、「公會連帶保證」等5種,由消費者與建商協議擇一採行;而對於附屬建物的計價範圍,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嘉義縣政府表示,本次查核的建商分別於中埔、新港、民雄、水上、太保等地推出預售屋建案,查核結果發現少數建商之定型化契約,並未完整將履約保證機制及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價的規定詳細記載。本府對於未符合規定者,除限期要求改善外,並將進一步追蹤改善結果;另外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時,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亦可能無效。

房屋買賣金額動輒數百萬或上千萬元,有可能是人們一生中難得的一次重大消費,消費者在簽訂買賣契約前應格外謹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本府藉由查核要求建商就所擬定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應確實符合內政部公告之規定,也籲請消費者在簽約前應充分利用契約審閱期間,確實瞭解比較契約之內容後再簽約,以保護自身的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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