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

非法逃漏奢侈稅!處3~5年有期徒刑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2-03-26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摘要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 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者,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財政部表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除應補繳稅款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又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者,依同法第43條規定,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媒體刊載不動產買賣流程,A賣予B,B賣予C,C賣予D,C為規避持有2年內出售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會同A、B至地政機關塗銷A與B及B與C間之買賣移轉登記,使C出售行為形成直接由A移轉予D,如經查A與B及B與C之買賣事實存在,僅是串通造假而為塗銷移轉登記,則C之行為已構成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應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處刑事罰,又A與B之行為亦構成幫助C逃漏稅,亦應依同法第43條處刑事罰。

財政部指出,不動產買賣有相關事證可供查核認定,該部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如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之行為,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須加計利息,無庸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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