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6日 星期五

林口A7產專區截標

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機場捷運林口A7產專區第二度招標,於昨日截標,至下午5:30分前,已有一件投標書遞件,由於可採用郵戳遞件,因此內政部將等候至周五(6日)為止,下周一(9日)開資格標。
內政部官員說,一旦資格符合,營建署將立即籌組由學者專家組成的審議委員會,審查投資計畫書,一旦通過,才會開價格標。
由於第一次開標流標,二度招標將原本1標分拆為A、B兩標,並取消得標廠商須在5年內新增投資400億元等開發限制,但採用「預告登記」機制綁住業者,必須全部開發完成,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銷售土地或興建之廠房大樓,避免財團或業者養地、遲不開發。
8月流標後,曾與不少企業主深談,發現若把43.59公頃做為1標,不但金額太大,開發也有其難度,因此修正為A、B兩標,A標面積22.23公頃(約6萬7246坪),底價是100.87億元;B標面積約19.4公頃(約5萬8685坪),底價是88.03億元,換算每坪底價約15萬元。
第一次招標公告內得標廠商須在5年內新增投資400億元、8年內產值達1500億元、8年內新增就業人口5000人,部分企業覺得條件太苛,全部刪除。
A7產專區明訂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支援性產業或設施及其設施用地,合計應不低總面積60%,核心產業包括生技產業、綠建築產業、綠能產業(含LED、LED照明、太陽能光電)、資訊產業(含資訊服務業)、自動化產業、精密機械產業(含電動車)、智慧型機器人產業,應提用水用電計畫報經部核准,始得申請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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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四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外,政府已辦理之各類住宅補貼或尚未完成配售之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應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終止利息補貼或完成配售為止。
    本法施行前,政府已辦理之出租國民住宅,其承租資格、辦理程序等相關事項,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該出租國民住宅轉型為社會住宅或完成出、標售為止;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作業,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完成標售為止。

    第五十條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之原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其社區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基金結算有賸餘或未提撥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該社區名義,於公庫開立公共基金專戶,並將其社區管理維護基金撥入該專戶;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該專戶基金撥入社區開立之公共基金專戶。

    第五十一條 原由政府興建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站、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與法定空地外之空地及其他設施,已納入國民住宅售價並登記為公有者,於本法施行後,應由該管地方政府列冊囑託地政機關,將該設施更名登記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其權利範圍按個別所有權之比例計算。
    前項個別所有權之比例,以個別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占該住宅社區全部屬於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
    地政機關辦理第一項更名登記,免繕發權利書狀,其權利範圍於主建物辦理移轉登記時應隨同移轉。

    第五十二條 以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價購,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站、活動中心及其他設施,未於本法施行之日前,完成移交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或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予以完成出售者,且係單一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出資並由該社區使用者,依前條有關更名登記之規定辦理。
    前項設施係由數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共同出資者,由該管地方政府依規定辦理出(標)售;其所得價款,按原價購時之分擔比例交予各社區作為公共基金。

    第五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20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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