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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麗寶、皇翔、日勝生、興富發、名軒6大建商,為因應景氣變局、政策打房,今年紛紛轉向平價合宜住宅靠攏,總推出規模高達800至900億元的案量,全部都開價每坪「1」字頭。龐大的平價住宅傾巢而出,會不會對今年房價產生連鎖影響,已引發市場高度關注。 其中,遠雄、麗寶、皇翔、名軒即將在下周二(10日)和內政部營建署正式簽訂林口A7「合宜住宅」的合約,預計第3季啟動銷售;加上日勝生的板橋合宜住宅、興富發在淡水計劃推出民間版的合宜住宅,總計6大建商至少推出800到900億元的平價住宅。 麗寶、名軒、遠雄、皇翔4家建商,2011年7月正式得標林口的A7合宜住宅4塊土地,共標下9.81公頃土地。根據營建署的規劃,將興建可售住宅3,960戶、出租住宅199戶、店鋪戶數146間、停車位4,071個,預計今年第3季,可望正式啟動銷售作業。 林口A7合宜住宅,總計4家建商同步動工、銷售,估計可望釋出300至400億元左右的合宜住宅。 依營建署規定主建物上限每坪為15萬元、陽台6.2萬元,以30坪的單位來說,1戶總價約450萬元,對很多消費者來說,可謂是「夢幻價」。 若再加上日勝生去年12月和營建署簽約的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總銷約400億元,預計5月讓消費者登記申購;又興富發在年中在淡水推出每坪約17至18萬元民間版平價住宅,總銷約100億元,總計遠雄、麗寶、日勝生、皇翔、名軒6大建商,自5月至第3季,推出總銷達800至900億元的平價住宅。 以2011年預售屋與新日勝生與世界知名建築事務所「凱達環球」Aedas建築師合作,規劃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成屋總共推案量8,210億元來算,這6大建商所倒出的平價住宅,至少市佔率達整體市場的1成以上。對於附近房價、總體市場,都具有相當的影響力。 麗寶建設副總經理何昭宏表示,麗寶建設和關係企業名軒開發2家公司,就囊括林口A7總共4塊地其中的2塊,估計要分別推出總銷60餘億、80餘億元的合宜住宅,總計約150億元,佔A7合宜住宅開發規模的一半。 何昭宏表示,由於林口A7合宜住宅位置就緊鄰林口捷運站旁,每坪定價僅15萬元,麗寶和名軒一定會以最高規格來規劃設計。 遠雄建設標到的A7合宜住宅,則訴求I CARE、I WATCH、I SERVICE等特色,強調智慧安全防護宅概念。 據悉,有些在新北市耕耘的建商已開始「挫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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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8日 星期日
900億平價住宅 齊發
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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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
回覆刪除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
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一○、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
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
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
,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
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五款之開發,需用土地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發範圍,並檢具
經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後,先行區段徵收,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
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
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之開發,涉及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變更者,得
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未涉及者,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不相連之地區,得依都市計畫或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範圍合併辦理區段
徵收,並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區段徵收範圍勘選、計畫之擬定、核定、用地取得、拆遷補償、工程施工
、分配設計、地籍整理、權利清理、財務結算及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配合
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
移者。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後,
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
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
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
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
逕行除去。
需用土地人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上之私有
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前條規定徵收之。
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
土地人應先擬訂古蹟保存計畫,徵得古蹟主管機關同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
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
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
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
回土地。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
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
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
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
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
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
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
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需用土地人經依前條規定協議不成時,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需
,得洽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
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
拒絕或阻撓。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於七日前通
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
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
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土地徵收案件;其組織規程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
定原則。其性質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
或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
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轉發之。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但有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徵收土地應發給之補償費,得報經行政院核准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
。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該管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徵收案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依第二
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者。
二、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延期繳交有案者。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