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9日 星期日

2年內移轉農地,如何避免遭歸課奢侈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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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第2條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土地移轉應課徵奢侈稅。
奢侈稅第2條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土地移轉應課徵奢侈稅。
新聞摘要
  • 奢侈稅第2條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土地移轉應課徵奢侈稅。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即俗稱奢侈稅)第2條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土地移轉應課徵奢侈稅,但第5條又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奢侈稅之範圍。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供作農用之農地,或第38條之1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提醒您,如持有不動產期間未超過2年且符合上開條款者,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無論有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都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應國稅局核定特種稅時作為排除歸課稅捐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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