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4日 星期日

合建分售廣告費 地主與建商按比例分攤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2-06-24
建案如果是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的話,這些建案的廣告費,就必須由建商和地主依照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
建案如果是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的話,這些建案的廣告費,就必須由建商和地主依照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
新聞摘要
  • 建案如果是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的話,這些建案的廣告費,就必須由建商和地主依照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建設公司每推出新建案時,常會利用五花八門之廣告,增加曝光率,以提高銷售成績,南區國稅局提醒建商,建案如果是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的話,這些建案的廣告費,就必須由建商和地主依照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地主必須分攤廣告費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所得稅法規定出售房屋所得必須繳稅,而出售土地所得可免納所得稅,所以建商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分別銷售房屋及土地者,基於公平性原則,有關銷售土地部分的營業費用,包括廣告費等等,就不能從應稅的房屋收入減除。

而且,一般售屋廣告中,業者除了標榜名師設計、頂極建材及物超所值的價格外,房屋座落地點的便利性及居住品質更是廣告的重點,藉以提昇消費者的購買意願,所以建商雖是為促銷房屋而作的廣告,因廣告效益已及於土地,其為促銷目的所支出的廣告費,自應依售價分攤於房地,再分別計算損益,方才合理。

該局日前查核甲建設公司20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廣告費200餘萬元,初步了解是甲公司為促銷台南市郊的某新建案的印刷品、看板及報章雜誌夾頁等廣告支出,不過,甲公司只有列報銷售房屋收入,並無銷售土地收入,國稅局進一步查證結果,該建案是由甲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銷售,廣告費200多萬元卻全部列報為甲公司費用,國稅局於是將屬地主出售土地應負擔之廣告費,按土地與房屋的售價比例6:4分攤結果,調減甲公司廣告費130多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凡是合建分售之廣告費,務必要按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應歸屬土地負擔的,切勿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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