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 星期四

台北市規定很嚴 室內裝修申辦「雙程序」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2-03-29
室內裝修之「施工」,必須委由室內裝修業或營造業辦理。
室內裝修之「施工」,必須委由室內裝修業或營造業辦理。
新聞摘要
  • 台北市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其申辦程序概可分為「圖說審核」及「竣工勘驗」兩個階段。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其申辦程序概可分為「圖說審核」及「竣工勘驗」兩個階段,略述如下:

(1)圖說審核: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先委託室內裝修業或開業建築師「設計」,並向「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俟審核合格並領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發給「施工許可證」後,准予進行施工。

(2)竣工勘驗:室內裝修之「施工」,必須委由室內裝修業或營造業辦理。工程完竣後,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轉請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另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供住宅使用或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即10 層以下及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小於300 ㎡;11 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小於100 ㎡者)室內裝修,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核給施工期限及「施工許可證」後,即可進行施工。

工程完竣後,再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即核轉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再者,基於簡政便民起見,台北市住宅及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其申辦方式係採「雙軌制」,得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向審查機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申請,並由該機構輪派審查人員辦理;亦得由申請人逕洽領有審查機構派任證書之「審查人員」辦理相關文件審核後向審查機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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