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一般全面支配其客體(整體性)而且有彈性(彈力性)及永久性之物權;另所有權不得分割於數人(完全性)!
二.地役權:
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利,例如:通行地役權,汲水地役權等是(供便宜之用的土地謂之[供役地],受便宜之地,謂之[需役地]有以下性質,1.使用他人土地之物權;2.限制物權;3.以他人土地便宜之用之物權,所謂便宜之用應具特性,一為須注意於需役地自身之利益,另一為供役地之便利須以解除需役地所有權之限制為目的!!
三.典權:
係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物權;為一定限物權!!
四.抵押權:
指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利,有以下三個特性,需成立於不動產上之物權,不移轉占有之擔保物權,以及就標地物之賣得價金受優先清償的權利!!
五.質權:
係指債權人為其債權擔保,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物,得就其物賣得之價金,受優先償還之權利;相對於抵押權的是職權必須成立於動產或權利上之物權~亦為擔保物權之一種!
六.留置權:
乃債權人占有屬於債務人之動產而具有一定的要件者,未受清償前得留置其動產之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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