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3-01-14
時間:2013-01-14
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是一個現代化城市競爭力的重要評估指標。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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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是一個現代化城市競爭力的重要評估指標。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縣政府為加速推動提升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普及率,自2012年5月起積極於龍潭鄉石門地區、大溪鎮及龜山鄉等地區進行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縣府2013年1月上旬在龍潭鄉建林村召開污水下水道施工說明會,對於民眾及議員的疑慮將於後續加強溝通及說明,讓民眾充分理解此項政策美意。房地產業者表示:「區域屋水管下水道系統的建置,是房地產『看不見的利多』,但是對於房價的推升是有幫助的。」
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是一個現代化城市競爭力的重要評估指標,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後,除了可大大改善附近河川水域水質外,用戶接管讓雨、污水分流後,水溝不再又髒又臭,不易滋生蚊蠅,可增進民眾居住生活品質及維護民眾身體健康,亦可提升房屋價值。
此外,用戶接管時將打除化糞池,日後不用再雇人清理化糞池,可節省一筆固定的費用。共重要的是,依法令規定用戶接管本應是民眾需自行申請辦理,並由用戶自行負擔至少9萬元(專業技師設計簽證費用約3萬元,接管施工費用約6萬元),目前因國家政策補助,用戶接管的費用由政府全額負擔,後續也由縣府永續免費管理、維護之。
桃園縣府已考量對民眾最小之影響,比照現行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後巷接管做法,請住戶提供一樓單側75公分,雙側150公分,作為用戶接管的最小的施工維護空間,只要民眾提供上述最小之空間後即可享有上述免費接管之權利。如經縣府充分溝通後,住戶仍不願意自拆,則縣府將視實際情況採取下列做法:
(一)取得放棄接管同意書後,暫時放棄該處後巷接管工程,但未來(3年內)縣府將依下水道法第19條規定公告強制納管區域後,依規定屆時用戶必須於公告6個月內自行付費完成接用,否則縣府將依下水道法第32條之規定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惟基於公共利益,倘若少數住戶有違章建築的情形而阻礙其他用戶接管工程,縣府將會進行違建查報及造冊列管,並排定拆除,從違建認定至強制拆除,最長約3個月期間,若該住戶仍未於期間內配合自拆,則由縣府依法拆除全部違建。
針對早年已存在之合法建築物之問題,縣府在進行違章查報時將會依據建築法規作認定,如經認定確實為合法建築物,則不會進行違章建築之拆除程序。縣府再次強調辦理後巷接管施作原則是勸導民眾自行拆除,並不是以強制拆除違建為目的,對於早期就地合法之建築物,將加強勸導溝通方式希望住戶願意配合接管,若住戶仍不願意配合,縣府取得住戶簽署之放棄接管同意書後放棄該住戶接管,並不會去拆除該住戶之建築物,惟住戶仍須配合污水下水道排水區域公告實施自行自費辦理用戶接管及維護,若超過6個月仍未辦理接管,才會被處以新台幣1千元至1萬元罰鍰。
縣府在施作後巷接管前,至少會向住戶說明3次以上,並召開說明會,提供工程施工圖,以解除民眾疑慮,並清楚告知民眾所需配合自行拆除的空間及其權利義務,並且在取得用戶同意後,施工廠商才會入場施工。2012年度,全縣於龍潭鄉石門地區、大溪鎮老街區及龜山鄉樂善村等地區由民眾配合自行拆除後巷違建並由縣府完成用戶接管者已達1400戶,如民眾仍對用戶接管所需提供空間或建物拆除結構安全有疑義,縣府亦可安排相關參訪已完成用戶接管之成果,讓住戶得以安心。
污水下水道建設不僅可改善水域水質污染,更能將使居家環境衛生大幅改善,以提升居住環境品質與國民健康,對於提高城市形象甚至提昇房地產區段價值均有相當之助益,因此桃園縣政府將持續積極推動下水道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埋於地底下不易為縣民感受到,需要有遠見肯堅持,方可大力之推動,希望縣民朋友支持公共污水下水道與用戶接管之建設,讓未來的桃園市成為真正具有乾淨美麗河川水域環境及健康優質生活環境之現代化城市。
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是一個現代化城市競爭力的重要評估指標,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後,除了可大大改善附近河川水域水質外,用戶接管讓雨、污水分流後,水溝不再又髒又臭,不易滋生蚊蠅,可增進民眾居住生活品質及維護民眾身體健康,亦可提升房屋價值。
此外,用戶接管時將打除化糞池,日後不用再雇人清理化糞池,可節省一筆固定的費用。共重要的是,依法令規定用戶接管本應是民眾需自行申請辦理,並由用戶自行負擔至少9萬元(專業技師設計簽證費用約3萬元,接管施工費用約6萬元),目前因國家政策補助,用戶接管的費用由政府全額負擔,後續也由縣府永續免費管理、維護之。
桃園縣府已考量對民眾最小之影響,比照現行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後巷接管做法,請住戶提供一樓單側75公分,雙側150公分,作為用戶接管的最小的施工維護空間,只要民眾提供上述最小之空間後即可享有上述免費接管之權利。如經縣府充分溝通後,住戶仍不願意自拆,則縣府將視實際情況採取下列做法:
(一)取得放棄接管同意書後,暫時放棄該處後巷接管工程,但未來(3年內)縣府將依下水道法第19條規定公告強制納管區域後,依規定屆時用戶必須於公告6個月內自行付費完成接用,否則縣府將依下水道法第32條之規定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惟基於公共利益,倘若少數住戶有違章建築的情形而阻礙其他用戶接管工程,縣府將會進行違建查報及造冊列管,並排定拆除,從違建認定至強制拆除,最長約3個月期間,若該住戶仍未於期間內配合自拆,則由縣府依法拆除全部違建。
針對早年已存在之合法建築物之問題,縣府在進行違章查報時將會依據建築法規作認定,如經認定確實為合法建築物,則不會進行違章建築之拆除程序。縣府再次強調辦理後巷接管施作原則是勸導民眾自行拆除,並不是以強制拆除違建為目的,對於早期就地合法之建築物,將加強勸導溝通方式希望住戶願意配合接管,若住戶仍不願意配合,縣府取得住戶簽署之放棄接管同意書後放棄該住戶接管,並不會去拆除該住戶之建築物,惟住戶仍須配合污水下水道排水區域公告實施自行自費辦理用戶接管及維護,若超過6個月仍未辦理接管,才會被處以新台幣1千元至1萬元罰鍰。
縣府在施作後巷接管前,至少會向住戶說明3次以上,並召開說明會,提供工程施工圖,以解除民眾疑慮,並清楚告知民眾所需配合自行拆除的空間及其權利義務,並且在取得用戶同意後,施工廠商才會入場施工。2012年度,全縣於龍潭鄉石門地區、大溪鎮老街區及龜山鄉樂善村等地區由民眾配合自行拆除後巷違建並由縣府完成用戶接管者已達1400戶,如民眾仍對用戶接管所需提供空間或建物拆除結構安全有疑義,縣府亦可安排相關參訪已完成用戶接管之成果,讓住戶得以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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