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2-06-19
時間:2012-06-19
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重劃中土地,仍應課徵奢侈稅。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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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重劃中土地,仍應課徵奢侈稅。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奢侈稅)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應課徵奢侈稅。
重劃中之土地於土地重劃範圍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都市計畫法58條第4項規定,得禁止該地區土地移轉或限制建築,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係屬短期限制建築,與依法不得建築之土地有別。因此,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重劃中土地,仍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秉持「愛心辦稅」精神,並鼓勵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重劃中土地,未依奢侈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該局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
重劃中之土地於土地重劃範圍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都市計畫法58條第4項規定,得禁止該地區土地移轉或限制建築,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係屬短期限制建築,與依法不得建築之土地有別。因此,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重劃中土地,仍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秉持「愛心辦稅」精神,並鼓勵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重劃中土地,未依奢侈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該局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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