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2-04-12
時間:2012-04-12
「公信力房屋」違法營業一審判決有罪,全案仍上訴中。該業者以「工信建設」名義,繼續於台北市執業。
新聞摘要
- 2011年度業務檢查發現之非法業者中,「公信力房屋」因繼續違法營業,一審判決有罪,全案仍上訴中。
- 該業者迄2012年4月5日止,仍以「工信建設」名義,於台北市松山路196號及士林忠誠路1段91號執業。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及台北市政府地政局2012年4月12日召開記者會,公布不動產經紀業查核執行情形,發現違法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計14件,經裁處罰鍰並禁止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務後,仍有業者無懼裁罰挑戰公權力,以「工信建設」名義繼續違法營業。市政府對違法業者將繼續重罰,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另經查核業者廣告內容,發現9家業者廣告違反規定,經市政府裁罰後均已改正。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表示,2011年度業務檢查199家次,發現65家業者有違規情形,包括未揭示相關證書或報酬收取標準及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經紀業務等2類違規項目,經地政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分別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完成或直接處以罰鍰,目前各項違規情況均已改正。
此外,台北市政府為加強查核業者廣告內容,另查核105家經紀業者,發現9家業者廣告違反規定,計有廣告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未經核定即刊登都更容積獎勵消息、刊登可供住宅使用與都市計畫規定不符、廣告價格與委託契約書不符、廣告之外觀或格局配置與法令規定不符及廣告未註明業者名稱等6類違規項目。
法規會主委葉慶元進一步指出,2011年度業務檢查發現之非法業者中,「公信力房屋」因繼續違法營業,已移請司法機關審理,並經一審判決有罪,全案仍上訴中。而該業者迄2012年4月5日止,仍以「工信建設」名義,於台北市信義區松山路196號及士林區忠誠路1段91號執業。葉慶元表示,該業者除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外,使用「工信建設」名義,並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為知名建築廠商「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嫌。葉慶元呼籲,為保障消費權益,消費者宜慎選有信譽之合法經紀業者,台北市政府對違法業者並將繼續重罰,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地政局主任秘書易立民說明,經紀業者刊登銷售廣告應與事實相符,並應註明經紀業名稱,如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者,將依法裁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將連續處罰;業者廣告如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者,將另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處理。
易立民表示,「隱瞞重要資訊」為發生不動產消費爭議之主要原因之一,為掌握不動產標的資訊,消費者在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前,應先至內政部「e-house不動產交易服務網」(http://ehouse.land.moi.gov.tw)查詢是否為合法業者;在委託交易過程中,經紀業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消費者應依說明書所載事項逐條進行確認,該說明書並應作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重要約定事項應註記於契約書內,確保自我權益。在簽約前,消費者更應親自至不動產現場進行勘查,仔細查看屋況及周邊環境,必要時可詢問鄰居或大樓管理員有無產生爭議,並實際測試各項設施或設備之可用性,以免下定付款後才發現有隱瞞「房屋漏水」、「廣告與事實不符」或「停車位實際無法使用」等問題,造成不愉快的購屋經驗。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表示,2011年度業務檢查199家次,發現65家業者有違規情形,包括未揭示相關證書或報酬收取標準及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經紀業務等2類違規項目,經地政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分別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完成或直接處以罰鍰,目前各項違規情況均已改正。
此外,台北市政府為加強查核業者廣告內容,另查核105家經紀業者,發現9家業者廣告違反規定,計有廣告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未經核定即刊登都更容積獎勵消息、刊登可供住宅使用與都市計畫規定不符、廣告價格與委託契約書不符、廣告之外觀或格局配置與法令規定不符及廣告未註明業者名稱等6類違規項目。
法規會主委葉慶元進一步指出,2011年度業務檢查發現之非法業者中,「公信力房屋」因繼續違法營業,已移請司法機關審理,並經一審判決有罪,全案仍上訴中。而該業者迄2012年4月5日止,仍以「工信建設」名義,於台北市信義區松山路196號及士林區忠誠路1段91號執業。葉慶元表示,該業者除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外,使用「工信建設」名義,並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為知名建築廠商「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嫌。葉慶元呼籲,為保障消費權益,消費者宜慎選有信譽之合法經紀業者,台北市政府對違法業者並將繼續重罰,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地政局主任秘書易立民說明,經紀業者刊登銷售廣告應與事實相符,並應註明經紀業名稱,如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者,將依法裁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將連續處罰;業者廣告如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者,將另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處理。
易立民表示,「隱瞞重要資訊」為發生不動產消費爭議之主要原因之一,為掌握不動產標的資訊,消費者在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前,應先至內政部「e-house不動產交易服務網」(http://ehouse.land.moi.gov.tw)查詢是否為合法業者;在委託交易過程中,經紀業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消費者應依說明書所載事項逐條進行確認,該說明書並應作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重要約定事項應註記於契約書內,確保自我權益。在簽約前,消費者更應親自至不動產現場進行勘查,仔細查看屋況及周邊環境,必要時可詢問鄰居或大樓管理員有無產生爭議,並實際測試各項設施或設備之可用性,以免下定付款後才發現有隱瞞「房屋漏水」、「廣告與事實不符」或「停車位實際無法使用」等問題,造成不愉快的購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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