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未依規定訂定計畫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最高可罰新台幣20萬元。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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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未依規定訂定計畫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最高可罰新台幣20萬元。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內政部2013年6月13日於部務會報通過訂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範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期對經紀業所蒐集、使用之個人資料有所保護。經紀業未依規定訂定計畫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最高可罰新台幣20萬元。
內政部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2年10月1日施行,其中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有鑑於不動產經紀業為經營業務需要,經常蒐集大量個人資料,若有不當利用或未妥善安全維護,恐對民眾造成傷害。
因此,內政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之授權訂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指定不動產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維護民眾個人資料之安全。
依該辦法,不動產經紀業於訂定計畫時,得視其營業規模、特性、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該管理措施重點包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以及員工教育宣導等內容。
內政部提醒不動產經紀業,該辦法將於近期發布施行,請經紀業妥為因應,並應於本辦法發布後3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對於未訂定計畫之業者,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規定,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2年10月1日施行,其中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有鑑於不動產經紀業為經營業務需要,經常蒐集大量個人資料,若有不當利用或未妥善安全維護,恐對民眾造成傷害。
因此,內政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之授權訂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指定不動產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維護民眾個人資料之安全。
依該辦法,不動產經紀業於訂定計畫時,得視其營業規模、特性、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該管理措施重點包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以及員工教育宣導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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