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日 星期一

既成道路移轉如非屬公設保留地,仍須繳土增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2-09-02
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新聞摘要
  • 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稅捐機關表示,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說明,常有民眾誤認,道路用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實際上,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應具備二項要件:
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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