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2-08-06
時間:2012-08-06
奢侈稅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加計利息免罰。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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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加計利息免罰。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加計利息免罰。
該局說明,依奢侈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有同法第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或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2011年7月27日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售其持有期間2年內之不動產,依規定應於2011年7月28日起30日內(即至2011年8月26日止)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完成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若A君未於規定期限報繳,如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徵所漏稅款外,還將面臨按最高漏稅額3倍計算之高額罰鍰。
該局指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2011年6月實施以來,發現部分民眾存有僥倖的心理,以為國稅局無法掌握不動產買賣資料而漏未辦理申報,致被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銷售不動產者,自行檢視有無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漏未申報繳納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觸法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該局說明,依奢侈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有同法第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或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2011年7月27日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售其持有期間2年內之不動產,依規定應於2011年7月28日起30日內(即至2011年8月26日止)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完成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若A君未於規定期限報繳,如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徵所漏稅款外,還將面臨按最高漏稅額3倍計算之高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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