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2-08-05
時間:2012-08-05
單獨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停車位,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
新聞摘要
-
單獨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停車位,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停車位,如該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可免徵奢侈稅。但是,若單獨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停車位,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
該局指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條規定者外,均應課徵奢侈稅。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縱然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依法仍可免徵奢侈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前開條例第5條第1款所稱「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並不包括非供居住之停車位,故所有權人如單獨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停車位,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情事,依奢侈稅條例第22條規定,除追繳所漏稅款外,最高可處3倍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停車位,除符合前開規定之情形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奢侈稅,如有法令適用或徵免疑義,可向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申請認定,以免遭罰。
該局指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條規定者外,均應課徵奢侈稅。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縱然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依法仍可免徵奢侈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前開條例第5條第1款所稱「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並不包括非供居住之停車位,故所有權人如單獨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停車位,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情事,依奢侈稅條例第22條規定,除追繳所漏稅款外,最高可處3倍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停車位,除符合前開規定之情形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奢侈稅,如有法令適用或徵免疑義,可向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申請認定,以免遭罰。
~專業服務~熱誠負責~ ‧徵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各區重劃區土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容積移轉 ‧道路用地‧日據繼承處理‧ 服務區域: 林口特定區、淡海新市鎮、新莊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捷運A7站… 請電聯:0932105364 曹順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我要買桃園縣大園鄉(橫山、下埔、埔心)的農地,歡迎來電洽詢!!
我要買 新北市 淡海新市鎮的農、建地,歡迎來電洽詢!!
※※※以上急需要買! 不限坪數,持分可......!
請電聯:(02)26001811、0932105364 曹順華
~專業服務~熱誠負責~
專營北北桃各區重劃區土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容積移轉(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日據繼承處理。
服務區域:
林口特定區、淡海新市鎮、新莊塭仔圳、桃園航空城、機場捷運A11、A15、A16、A20、A21等沿線各站農、建地…
請打服務電話(02) 26001811、0932105364 曹順華(小曹)
下方的連結是我的網誌及部落格,很方便的不動產工具網頁!!
http://eddietsao.blogspot.com/
http://tw.myblog.yahoo.com/eddie-tsao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