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0日 星期四

贈與、繼承或信託土地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2-08-26
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新聞摘要
  • 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者,新所有權人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包括:
(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
(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該處再次提醒民眾,土地有贈與(包含夫妻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等行為時,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縱使符合上述土地稅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新所有權人仍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2012今年9月22日適逢例假日,申請日期順延至2012年9月24日截止。

另該處本於愛心辦稅原則,於土地所有權人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即主動寄發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輔導函及空白申請書,提醒上述移轉土地所有權之民眾重新提出申請。民眾收到輔導函後,只要填妥背面之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權狀影本(信託移轉者另加附自益信託契約書影本)於申請截止日前郵寄至土地所在之稅捐稽徵處即可申辦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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