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0日 星期四

地價稅自用住宅2012年9月24日截止申請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2-08-26
8月31日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尚未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在9月24日前提出申請。
8月31日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尚未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在9月24日前提出申請。
新聞摘要
  • 8月31日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尚未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在9月24日前提出申請。
2012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8月31日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尚未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在9月24日(原截止日9月22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4日截止)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2012年度地價稅即可按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申請則以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10以上之累進稅率)核課,請不要錯過可節稅的機會哦!

該處進一步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包括:
(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
(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該處提醒民眾,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除不得變更供營業、出租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中仍有任何1人保留在原戶籍內未全部遷出,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前述設籍者之戶籍全部遷出,縱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且應於戶籍遷出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或戶籍遷出後於2012年9月24日前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一人再辦竣戶籍登記者,亦應於2012年9月24日前向土地所在之稅捐機關重新提出申請,2012年度地價稅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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