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再以配偶名義購買另一自用住宅用地,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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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再以配偶名義購買另一自用住宅用地,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有民眾詢問:本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再以配偶名義購買另一自用住宅用地,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不能申請重購退稅,民眾在購買土地前,如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謹慎考慮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其他用途,須補繳已退稅款。
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不能申請重購退稅,民眾在購買土地前,如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謹慎考慮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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