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日 星期六

區段徵收vs市地重劃



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重新規劃整理並加以開發,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可供建築之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部分作為開發目的使用,剩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所以,區段徵收是一種自償性之開發事業;而辦理區段徵收,除可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均衡發展,節省政府龐大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及公共工程建設經費支出,並可使得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價增漲,公共設施完善及居家環境品質提昇等多項效益,可說是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
 區段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是按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地價補償費可以選擇全部領取現金補償,或全部申請發給抵價地,也可以選擇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土地所有權人如想申請發給抵價地,須在徵收公告期間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經主管機關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應在核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若核定發給抵價地時應即通知之。
 主管機關將徵收範圍內土地規劃整理後,即依開發目的及實際需要劃定抵價地分配街廓;抵價地分配時原則上由土地所有權人公開抽籤並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自行選擇分配街廓,我們期望能透過縝密之規劃及區段徵收之實施,增進本市都市發展及建設,提昇市民生活品質。



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予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整體開發方式。經重劃後之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為增進土利用及都市建設發展甚有助益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且因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建設費用,均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不僅政府可節省龐大建設經費,土地所有權人亦可享受交通便利、環境品質提昇及土地增值等實益,確屬一種「惠而不費」、「公私兩利」的都市建設事業。市地重劃之目的在於「地盡其利」,將不適合於建築與農業使用之土地加以整理、改良,重新劃分經界,以促進土地最有效之利用,增加社會之財富。
市地重劃之舉辦方式:
政府選定地區辦理:
 政府為開發新設都市地區、新社區,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重劃,但在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人民申請優先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及早開發、儘速有效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獎勵人民自行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民間資源及力量,政府並予獎勵措施,以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
  市地重劃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利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為開發新社區,加速完成都市建設及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最有效手段之一。辦理市地重劃不但可開發廣大之建築用地,增進土地利用價值,並由政府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節省政府鉅額之用地徵購及工程建設費用,更可於重劃後取得之抵費地出售後所產生之盈餘款,用以增添重劃區內公共建設或支援地方建設;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而言,亦可因重劃獲得完善之公共設施、便利之交通、土地方整臨路便利使用及土地價值增漲之實益。
區段徵收係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新地區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分宗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他之可供建築使用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所得收入償還開發總費用之一種整體性之綜合土地開發事業方式,以促進地區之建設發展,達成土地整體開發利用為目的,也是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簡言之,即將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經重新劃分整理後,再予支配使用或出售、出租者,謂之為區段徵收。

民國 75 6 29 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實施,開啟新頁,規定區段徵收得以抵價地補償原土地所有權人,突破傳統以現金比照一般徵收補償原土地所有權人之作業模式。迄今,依現行法律規定,得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土地者,已有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53 條、土地法第 212 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第 58 條、第 60 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12 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3 條、第 19 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6 條、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發展觀光條例第 14 條、都市更新條例第 25 條、農業發展條例第 61 條及水利法第 83 條之 1 ,各該法律,所定以區段徵收興辦事業之性質與目的,各有不同;至於區段徵收實質作業內容之規定,原僅於平均地權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內政部訂定之「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有原則性之規定;台北市於 85 年為進行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河道整治地區區段徵收分配抵價地之需要,創全國各縣市政府之先,訂頒「臺北市基隆河整治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分配作業要點」,詳細而明確的規定有關抵價地之申請合併分配、通知抽籤及分配土地、抽籤方法及程序、分配方法、調整分配方法等內容,由土地所有權人按抽籤順序,自行選擇分配土地之街廓位置,再以電腦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面積並當場於電腦螢幕之地籍圖上繪出其應分配土地四至界址之圖面分割線,完成分配,達到公平、公正、公開實施抵價地分配作業以照顧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效果,贏得民眾之信任。迄至土地徵收條例於 89 2 2 日公布實施後,內政部復於 92 1 23 日依土地徵收條例授權訂頒區段徵收實施辦法,至此,中央法令對地方政府實際執行面之內涵,始有較為完整詳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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