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2-06-15
時間:2012-06-15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6月14日函報行政院審議,預計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前,可函請立院審議。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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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完成所研擬完成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6月14日日函報行政院審議。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內政部長李鴻源於2012年6月1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該部所研擬完成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內容。李鴻源表示,為強化政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機制,維護更新過程中各方權益之平衡及解決實務執行爭議,內政部於2011年間即已著手參酌院長指示事項、各界意見,積極檢討都更條例相關條文,研議期間適逢文林苑都更爭議事件,因此該部將相關爭議之處理一併納入檢討,全面修法。
本次修正,共經3次座談會、5次研修小組會議及9次跨部會與法規會聯席審查會議,修正草案業於6月7日提部務會報通過,6月14日函報行政院審議,預計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前,可函請立院審議。
都更條例現行條文總計67條,本次計修正48條,新增17條,刪除1條,修正後條文共計83條。李鴻源表示,修正主軸特別著重在社會所關注的議題,確保更新過程中各方權益的衡平,改革幅度之大,為歷年之最。
除開宗明義特別明揭「保障居住者權益」的意旨外,修法重點包括1.強化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之連結及公益性、2.完善權利變換機制與風險控管、3.強化資訊公開對等與民眾參與機制、4.改善多數決強制實施機制與積極強化程序正義、5.全面補強參與都更與現住戶的權益保障措施、6.修正公有土地參與都更機制、7.解決實務執行的爭議與困難等7大面向,並適度調整政府角色。
內政部表示,未來民間自劃更新單元,其基地狀況應具有建物不符或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都市機能、公共衛生等情事,其程序需由實施者檢視符合經地方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後,併同事業概要提出申請,由地方都市更新審議會實質審議通過始得核准確認實施範圍。
有關同意門檻部分,內政部經參酌各界意見,同時考量更新案執行之主體性、必要性與急迫性後,檢討提高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比率至3/10(都市更新會申請)或5/10(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比率提高至2/3(迅行劃定地區)、3/4(優先劃定地區)、4/5(未經劃定地區民間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或9/10(所有權面積已達該比例,人數不計)。
外界對於現行條文第25條之1未能達成全數協議合建者,針對少數不同意合建協議之地主,實施者得申請主管機關徵收,恐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權之疑慮部分,本次修法已檢討刪除,以維護民眾權益。
同時,文林苑都更案於取得建造後、建築物尚未全數拆遷完成前即辦理預售,因無法按實施進度辦理,影響所有權人、預售屋買受人等權益,本次修法明定採權利變換實施之都市更新案,需於建築物全數拆除後始得辦理預售,違反者並得按次處以銷售金額30%之罰鍰。
另外,未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要求實施者一律併同報核,並取得多數之所有權人同意比率,報核後、公開展覽期滿前,所有權人並得無條件撤回原簽訂之同意書;主管機關審議相關計畫後有重大變更,影響所有權人權益時,並得要求重行公開展覽,讓所有權人有再一次撤回同意書之機會;至於同意書簽訂時機、應記載事項等,並授權以子法另定之,以避免外界質疑都市更新同意書屬空白授權之情形。
都市更新攸關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權益甚鉅,其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部分更應加強,本次修法明定實施者應於適當地點以適當方式(如網站、工作站…)提供更新過程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更新期間相關資料通知,應一律以雙掛號或專人送達,如屬權利變換分配、補償金發放及土地改良物拆遷等重要事項,其通知未能送達時,並準用民事訴訟法辦理公示送達。
有關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逾期未能自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之處理,因實施主體不同,將分為政府主導或民間主導分別規範之,對於政府主導之更新案,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得由實施者逕為代拆遷;如屬民間主導之更新案,則應先進行雙方協調、主管機關調處、司法機關裁判等程序後始得由主管機關代拆遷,以保障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管理人及使用人之權益。
為強化公有土地參與更新機制,內政部亦表示,本次修法增(修)訂相當篇幅之條文處理,包括公產如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併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經各級都市更新審議會通過,得排除於民間主導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未來更新範圍內一定面積、比率之公有土地,將優先由政府主導開發,為落實執行,並建立完整之政府公開評選委託事業機構之機制。
此外,為解決外界對於民間都更案有關三家專業估價者之選定交由實施者擇定,其估價之公正性產生疑慮問題,亦屬本次修法重點,依據內政部修正草案,未來專業估價者除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共同約定從其約定外,對於未能達成約定者,將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名單中隨機、公開方式選任。另外,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過程中如認有爭議,並得委任第四家專業估價者複評之。
李鴻源表示,都市更新條例自1998年公布施行迄今,在民間主導更新案部分,已有1,011件提出申請,在政府主導更新案部分,內政部已督導協助124處完成先期規劃、44處完成變更都市計畫審定或核定作業,已有15處示範計畫地區公告招商,其中2處已招商成功實施中,執行已略有成果。而我國大多數老舊建築物防災、抗震等能力不足,實已無法滿足現代對於居住環境品質之需求,因此本次修正都市更新條例,透過相關執行機制的改進,將有助於推動都市再生及改善都市地區之環境品質。
本次修正,共經3次座談會、5次研修小組會議及9次跨部會與法規會聯席審查會議,修正草案業於6月7日提部務會報通過,6月14日函報行政院審議,預計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前,可函請立院審議。
都更條例現行條文總計67條,本次計修正48條,新增17條,刪除1條,修正後條文共計83條。李鴻源表示,修正主軸特別著重在社會所關注的議題,確保更新過程中各方權益的衡平,改革幅度之大,為歷年之最。
除開宗明義特別明揭「保障居住者權益」的意旨外,修法重點包括1.強化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之連結及公益性、2.完善權利變換機制與風險控管、3.強化資訊公開對等與民眾參與機制、4.改善多數決強制實施機制與積極強化程序正義、5.全面補強參與都更與現住戶的權益保障措施、6.修正公有土地參與都更機制、7.解決實務執行的爭議與困難等7大面向,並適度調整政府角色。
內政部表示,未來民間自劃更新單元,其基地狀況應具有建物不符或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都市機能、公共衛生等情事,其程序需由實施者檢視符合經地方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後,併同事業概要提出申請,由地方都市更新審議會實質審議通過始得核准確認實施範圍。
有關同意門檻部分,內政部經參酌各界意見,同時考量更新案執行之主體性、必要性與急迫性後,檢討提高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比率至3/10(都市更新會申請)或5/10(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比率提高至2/3(迅行劃定地區)、3/4(優先劃定地區)、4/5(未經劃定地區民間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或9/10(所有權面積已達該比例,人數不計)。
外界對於現行條文第25條之1未能達成全數協議合建者,針對少數不同意合建協議之地主,實施者得申請主管機關徵收,恐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權之疑慮部分,本次修法已檢討刪除,以維護民眾權益。
同時,文林苑都更案於取得建造後、建築物尚未全數拆遷完成前即辦理預售,因無法按實施進度辦理,影響所有權人、預售屋買受人等權益,本次修法明定採權利變換實施之都市更新案,需於建築物全數拆除後始得辦理預售,違反者並得按次處以銷售金額30%之罰鍰。
另外,未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要求實施者一律併同報核,並取得多數之所有權人同意比率,報核後、公開展覽期滿前,所有權人並得無條件撤回原簽訂之同意書;主管機關審議相關計畫後有重大變更,影響所有權人權益時,並得要求重行公開展覽,讓所有權人有再一次撤回同意書之機會;至於同意書簽訂時機、應記載事項等,並授權以子法另定之,以避免外界質疑都市更新同意書屬空白授權之情形。
都市更新攸關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權益甚鉅,其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部分更應加強,本次修法明定實施者應於適當地點以適當方式(如網站、工作站…)提供更新過程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更新期間相關資料通知,應一律以雙掛號或專人送達,如屬權利變換分配、補償金發放及土地改良物拆遷等重要事項,其通知未能送達時,並準用民事訴訟法辦理公示送達。
有關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逾期未能自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之處理,因實施主體不同,將分為政府主導或民間主導分別規範之,對於政府主導之更新案,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得由實施者逕為代拆遷;如屬民間主導之更新案,則應先進行雙方協調、主管機關調處、司法機關裁判等程序後始得由主管機關代拆遷,以保障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管理人及使用人之權益。
為強化公有土地參與更新機制,內政部亦表示,本次修法增(修)訂相當篇幅之條文處理,包括公產如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併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經各級都市更新審議會通過,得排除於民間主導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未來更新範圍內一定面積、比率之公有土地,將優先由政府主導開發,為落實執行,並建立完整之政府公開評選委託事業機構之機制。
此外,為解決外界對於民間都更案有關三家專業估價者之選定交由實施者擇定,其估價之公正性產生疑慮問題,亦屬本次修法重點,依據內政部修正草案,未來專業估價者除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共同約定從其約定外,對於未能達成約定者,將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名單中隨機、公開方式選任。另外,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過程中如認有爭議,並得委任第四家專業估價者複評之。
李鴻源表示,都市更新條例自1998年公布施行迄今,在民間主導更新案部分,已有1,011件提出申請,在政府主導更新案部分,內政部已督導協助124處完成先期規劃、44處完成變更都市計畫審定或核定作業,已有15處示範計畫地區公告招商,其中2處已招商成功實施中,執行已略有成果。而我國大多數老舊建築物防災、抗震等能力不足,實已無法滿足現代對於居住環境品質之需求,因此本次修正都市更新條例,透過相關執行機制的改進,將有助於推動都市再生及改善都市地區之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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