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已將預售屋及鉅額不動產交易案件列入查核對象。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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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已將預售屋及鉅額不動產交易案件列入查核對象。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為遏止房地產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稅捐機關已將預售屋及鉅額不動產交易案件列入查核對象,個人有買賣預售屋或鉅額房屋獲利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請自動申報繳稅,加計利息免罰。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稅捐機關表示,買賣預售屋,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故在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買賣預售屋係屬出售「權利」,售價扣除成本之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稅核課。
至於不動產交易(即一般房屋買賣)而取得之所得,亦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惟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交易價額,將核實計算所得額核課。
稅捐機關再次呼籲個人如有2011年度買賣預售屋或不動產交易賺取之差價,應據實併入2012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屬以前年度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得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稅捐機關表示,買賣預售屋,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故在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買賣預售屋係屬出售「權利」,售價扣除成本之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稅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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