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日 星期二

台北市都更處細說「文林苑」始末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2-04-03
文林苑事件引發社會關切,台北市政府2012年4月3日發表6項說明,讓社會大眾更清楚事件的來龍去脈。
文林苑事件引發社會關切,台北市政府2012年4月3日發表6項說明,讓社會大眾更清楚事件的來龍去脈。
新聞摘要
  • 文林苑事件引發社會關切,台北市政府2012年4月3日發表6項說明,讓社會大眾更清楚事件的來龍去脈。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文林苑事件引發社會關切,台北市政府2012年4月3日發表6項說明,讓社會大眾更清楚事件的來龍去脈。

一、都市更新審議程序完備,不同意戶所提相關質疑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都市更新法定程序分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階段,本案於96.5.01核准事業概要後,實施者於97.6.11提出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台北市政府審議,期間經過公開展覽、公聽會及都市更新審議會之程序後,台北市政府於98.6.16准予核定實施。本案核定前,並未接獲王家表示反對之意見。

本案台北市政府核定公文載明利害關係人可提起二種救濟程序,其一,對於「權利價值」有異議,應依都市更新條例32條提請審議核復,其二,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亦得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上述兩種救濟程序,不同意戶均提出救濟。針對權利價值之異議(98.7.13提出),業經都市更新審議會98.11.02決議維持原核定計畫內容(即認為核定之價值並無不當無須調整);針對不服原處分之訴願(亦於98.7.13提出)及訴訟,經內政部訴願委員會98.10.27訴願決定訴願駁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05.26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0.07.04裁定上訴駁回。

二、台北市政府自98年起多次建議中央刪除代為拆遷之法令文字,未獲中央採納

台北市政府自98年-100年間多次建議中央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之部分條文,包括建議刪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之文字。於101.03.05再以市長私箋建議內政部李部長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在案。

三、內政部函文強調台北市政府負有代拆之法定義務不因法定辦理期間經過而消滅

本案實施者(樂揚建設)於99.01.25向台北市政府申請代為拆遷作業,期間經過多次協調會議,均無法達成共識,因協調日程費時,致代拆之執行逾越中央所限定之1年半之法定期限。惟台北市政府就逾期未拆問題之合法性函詢內政部,內政部100.09.27函釋代為拆除之法定義務不因法定辦理期間經過而消滅。


另早於98.06.18,台北市政府另案函詢內政部否可自行訂定較嚴謹之代拆規定(包括增加協調次數及提高代拆門檻),內政部回復強調地方政府在不得逾越母法有代為拆除之義務。另針對都市更新條例是否違憲適宜,另有擬申請代為拆除之實施者(森業公司),亦早於98年函詢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條例是否違憲,營建署於98.05.21回復該公司都市更新具有公共利益,與憲法並無牴觸。

四、台北市政府面對本案95%同意都市更新住戶的權益及法令規定,不得不依法執行

台北市政府於101.3.01核准實施者代為拆除之申請。王家不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之申請,高等行政法院於101.03.15裁定駁回。另一方面,其餘36戶同意戶於101.3.22召開記者會,訴求儘快開工,台北市政府考量本案95%同意都市更新住戶的權益及法令規定,台北市政府不得不依中央法規及法院判決於101.03.28執行代拆作業。

五、要求實施者對不同意戶權益及拆後照顧務必完備,台北市政府促請內政部儘速完成修法作業

有關代拆戶更新後分配結果、拆遷期間人員與物品等權利之保障,於台北市政府執行拆遷作業前,均已要求實施者妥予安排處理:
1.拆除當日-拆除當日均有安排社工、醫護人員進行情緒安撫與妥善照護。
2.人員安置-拆除後設有60日飯店安置(安置旅館:麗敦精緻飯店) 。
3.物品安置-不同意戶住家內之所有物品皆由專業搬家公司妥善移置完成(地點:台北市延平北路9段5號) 。
4.租金補貼-實施者於施工期間(36個月)每月每戶提供租金補貼約34,973元。

六、另就目前社會關注之議題,內政部已允諾透過修法使制度健全,台北市政府業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台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並就實務執行經驗持續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反應及建議,協助內政部儘速完成修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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