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賣房前,先看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稅率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2-03-30
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 政府為了減輕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稅賦負擔,規定一人一生一次,可享受出售「自用住宅用地」。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李先生在台北市工作,在新北市汐止買了一戶公寓,2年前因為工作關係,舉家遷移到新竹定居,為了讓孩子方便就學,全家戶口也遷到了新竹縣,汐止的房子一直空那裡,2012年他的房子打算出售,結果被告知不能依照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處理,李先生說:「我沒有出租、沒有營業行為,為什麼不可以?」

政府為了減輕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稅賦負擔,規定一人一生一次,可享受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按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房地騰空出售,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增值稅,恐怕有些人還不清楚。

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欲適用此優惠稅率,必須符合出售前1年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又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者,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為出售房地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之實際困難。因此,如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另外,稅捐機關還提醒民眾,數人共有之平房及土地,其中1人出售其持分之房地部分,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符合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之土地,其地上房屋為平房,如該房屋所有權屬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與他人共有時,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按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

另外,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營業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營業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座落之土地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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