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大學特定區由區段徵收所開發而成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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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兼顧民眾權益與都市土地整體開發需求,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MyGoNews
廖賢龍/台北報導】日前關心苗栗大埔區段徵收開發案的民眾提出廢除區段徵收的訴求,內政部表示,公共設施用地若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對於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僅能領取現金補償。區段徵收的土地分配則是採公開抽籤及地主自行選擇分配街廓方式辦理,更能兼顧民眾權益與都市土地整體開發需求,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內政部表示,區段徵收為國土規劃架構下,進行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的有效開發方式,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除可以領價方式獲得補償外,亦可以選擇領回土地,共享 整體開發成果,故在政府謀求經濟發展,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下,更進一步兼顧民眾之權益,是更符合民眾需要的土地整體開發手段。
截至2012 年底止,全國共辦理完成區段徵收地區計95區,總面積約7,673公頃(例如:新竹縣治遷建、宜蘭縣治遷建、高鐵5個車站特定區、台北大學特定區、新板橋 車站特定區、台北市基隆河截彎取直區段徵收等),提供可建築用地面積約4,123公頃,取得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用地約3,550公頃,是政府推動都市土地整體開發建設的適當手段。
內 政部強調,為配合台灣都市開發建設需要,兼顧地主權益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在現行國土規劃架構下,如確有進行重大建設之需要,區段徵收除可取得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等9項公共設施用地外,尚可取得經濟發展需要的公共建設用地(如大學用地、文教用地、車站用地、機關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貨運園區、產業園區等),對於促進經濟發展、土地合理利用有其必要,故區段徵收制度不宜輕言廢除。
內政部並說明,依新修正的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爾後需地機關於公聽會階段即須評估興辦事業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條件甚為嚴謹。
都市計畫規劃階段,即需邀集區段徵收範圍內地主召開說明會,徵收計畫送審前,尚需辦理協議價購、召開公聽會等,與民眾有充分溝通,並讓所有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確實已較過去程序嚴謹而周延。此外,土地徵收改以市價補償,亦未課徵增值稅;針對中低收入戶訂定安置計畫,即充分考量並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其特別犧牲。
另內政部在國土計畫法未完成立法前,已整合現行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為全國區域計畫,是現行空間計畫體系中之最上位法定計畫,並於2013年7月24日函報行政院審議中,主要規範全國土地利用的基本原則,並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趨勢,研訂土地使用調整策略;依據全國糧食安全需求,訂定農地需求總量及檢討使用管制規定;研訂「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及「開發利用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相關機制。內政部表示配合土地徵收制度的嚴謹規範,對於我國的國土利用將有更細緻、周延的保護。
內政部表示,區段徵收為國土規劃架構下,進行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的有效開發方式,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除可以領價方式獲得補償外,亦可以選擇領回土地,共享 整體開發成果,故在政府謀求經濟發展,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下,更進一步兼顧民眾之權益,是更符合民眾需要的土地整體開發手段。
截至2012 年底止,全國共辦理完成區段徵收地區計95區,總面積約7,673公頃(例如:新竹縣治遷建、宜蘭縣治遷建、高鐵5個車站特定區、台北大學特定區、新板橋 車站特定區、台北市基隆河截彎取直區段徵收等),提供可建築用地面積約4,123公頃,取得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用地約3,550公頃,是政府推動都市土地整體開發建設的適當手段。
內 政部強調,為配合台灣都市開發建設需要,兼顧地主權益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在現行國土規劃架構下,如確有進行重大建設之需要,區段徵收除可取得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等9項公共設施用地外,尚可取得經濟發展需要的公共建設用地(如大學用地、文教用地、車站用地、機關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貨運園區、產業園區等),對於促進經濟發展、土地合理利用有其必要,故區段徵收制度不宜輕言廢除。
內政部並說明,依新修正的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爾後需地機關於公聽會階段即須評估興辦事業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條件甚為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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