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海新市鎮開發第二期時,將興建安置住宅1100戶。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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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海新市鎮正式開發拆遷時,這一批安置住宅已完工或接近完工,拆遷戶可直接遷入居住。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為保障「淡海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開發範圍內被拆遷建築物所有權人居住權益,紓解因開發所造成居住衝擊,內政部營建署擇定淡海新市鎮已開發區,並且有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經過設站的土地興建安置住宅。營建署表示,這一批住宅的興建作法是參考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的前例,採公開標售土地方式,以引進投資廠商興建銷售模式。
這批由民間廠商提供資金、設計與建築技術,並統籌包銷與交屋、保固責任,提供約定數量(約1100戶)及規格(除35坪型200戶之外,40、45、50坪型者各300戶)的安置住宅,以固定價格(按其不同方位、樓層定價14萬元/坪至16萬元/坪之間)供開發區內拆遷安置戶選購,其餘可興建戶數由廠商自行興建並自訂價格銷售,以上售屋價金均由投資廠商取得。未來該1100戶安置住宅如未售罄,則由投資廠商向該署繳交固定差價後(6萬/坪),由投資廠商依市場價格自由銷售。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考量安置住宅兼具補償性質,並為解決區內只有建物無土地或土地持分過小,無法分配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如其所領取之補償費不足購置新屋,所造成之社會問題,故決定經由差額補貼方式,達到「舊屋換新屋」、「一坪換一坪」之目標。
安置住宅售價將逕由承購安置戶原被拆除建物可領補償費、救濟金(含土地及建物)及自動搬遷獎勵金扣抵找補。合法建物部分不分原屋區位、新舊、結構、建材與內部裝修,一律予以「一坪換一坪」;其他建築物部分亦本此原則,按該案補償救濟標準可領救濟金成數折算,亦即1992年1月10日以前建造完成者予以「一坪換0.7坪」;1992年1月11日至1999年6月11日間建造完成者予以「一坪換0.3坪」;1999年6月12日以後建造完成者則不予抵換。
據內政部營建署指出,該案擬安置對象依序為1.本區合法建築物拆遷戶;2.本區其他建築物拆遷戶;3.其他因辦理公共工程而拆遷,經認定應提供配售之拆遷戶。該案與合宜住宅係以一定收入以下之無自有住宅家庭為銷售對象有別。
為期儘早提供安置住宅予安置戶承購,內政部營建署已於2013年4月30日公告「淡海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安置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土地標售案」,期能率先施工,未來淡海新市鎮正式開發拆遷時,這一批安置住宅已完工或接近完工,拆遷戶可直接遷入居住,減少拆遷過程各種損耗,降低對原住戶的衝擊。
這批由民間廠商提供資金、設計與建築技術,並統籌包銷與交屋、保固責任,提供約定數量(約1100戶)及規格(除35坪型200戶之外,40、45、50坪型者各300戶)的安置住宅,以固定價格(按其不同方位、樓層定價14萬元/坪至16萬元/坪之間)供開發區內拆遷安置戶選購,其餘可興建戶數由廠商自行興建並自訂價格銷售,以上售屋價金均由投資廠商取得。未來該1100戶安置住宅如未售罄,則由投資廠商向該署繳交固定差價後(6萬/坪),由投資廠商依市場價格自由銷售。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考量安置住宅兼具補償性質,並為解決區內只有建物無土地或土地持分過小,無法分配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如其所領取之補償費不足購置新屋,所造成之社會問題,故決定經由差額補貼方式,達到「舊屋換新屋」、「一坪換一坪」之目標。
安置住宅售價將逕由承購安置戶原被拆除建物可領補償費、救濟金(含土地及建物)及自動搬遷獎勵金扣抵找補。合法建物部分不分原屋區位、新舊、結構、建材與內部裝修,一律予以「一坪換一坪」;其他建築物部分亦本此原則,按該案補償救濟標準可領救濟金成數折算,亦即1992年1月10日以前建造完成者予以「一坪換0.7坪」;1992年1月11日至1999年6月11日間建造完成者予以「一坪換0.3坪」;1999年6月12日以後建造完成者則不予抵換。
據內政部營建署指出,該案擬安置對象依序為1.本區合法建築物拆遷戶;2.本區其他建築物拆遷戶;3.其他因辦理公共工程而拆遷,經認定應提供配售之拆遷戶。該案與合宜住宅係以一定收入以下之無自有住宅家庭為銷售對象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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