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廖賢龍
時間:2013-03-13
時間:2013-03-1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某君利用人頭戶標購桃園地區法拍屋炒房並規避奢侈稅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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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頭戶交易規避奢侈稅及隱匿法拍註記遭查獲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某君利用人頭戶標購桃園地區法拍屋炒房,規避奢侈稅,除依法補稅處罰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將某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及偽造文書等不法行為,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該局說明,法拍屋拍定後,因其登記簿謄本已註記「法拍」,致賣相欠佳而影響轉手價格,某君標購法拍屋後即利用經常於道路中發送廣告的眾為人頭戶並登記為所有權人,再以另一人頭戶承買該房地,藉以提高房地交易價格;透過轉手過程,新的謄本即無「法拍」字樣,俾便於按一般市場價格出售,以此操作方式於6個月內轉手房地2次,賺取差價利潤高達160餘萬元。
由於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坐落基地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某君為規避稅負,即利用無屋之人頭戶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以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自住房地規定,排除於課稅範圍,達成逃漏稅的不法行為。
經查獲後,以其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依同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共計約300萬元;另其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等行為,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經該局檢具相關事證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經查獲後,以其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依同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共計約300萬元;另其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等行為,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經該局檢具相關事證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該局特別呼籲,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為健全房市及強化租稅公平,並將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如有不法炒作房地一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處罰,涉有刑責部分亦將依法移送地方法院偵辦,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如有逃漏稅之行為,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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