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廖賢龍
時間:2013-02-27
時間:2013-02-27
經建會一份自行研究報告指出,奢侈稅應為過渡稅制。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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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雖已明顯減少短期投機交易,惟在抑制房價上漲方面,效果並不顯著。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開徵奢侈稅在2013年5月底將屆滿2年,房地產界普遍籲請政府應重新檢討且停徵,財政部雖也認為應檢討卻未對後續奢侈稅作法有所說明,經建會綜合計劃處自行研究的一份報告指出,奢侈稅應為過渡稅制。因為奢侈稅雖已明顯減少短期投機交易,惟在抑制房價上漲方面,效果並不顯著。
經建會綜合計劃處內部員工自行研究的「房地產租稅政策與房市交易關連性分析」報告提出5點建議:
1.政府應對「資本利得」課稅,而非對「交易行為」課稅
2.資本利得稅的稅基應採「實價」之變動,而非「現值」變動
3.增加空屋持有成本
4.控制資金流向,避免過多資金流入房市
5.奢侈稅應為過渡稅制
該研究報告的結論認為,在實價課稅的基礎上,政府應建立一套完整革新稅制,取代目前繁複的土地公告地價、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現值,以免除多重稅制的困擾。而在擴大稅基的同時,應降低稅率,以避免民間增稅的疑慮與降低逃稅或避稅的誘因。
如此,政府稅收應會因合法繳稅件數與額度增加而增加;而房地產經紀業者在房地產交易資訊透明化下,亦較能獲取買賣雙方顧客的信任。始能在維護居住正義下兼顧經濟發展,並符合租稅中立性,創造政府、消費者與房產業者三贏的空間。
該報告指出,奢侈稅效果並不顯著,究其原因,主要是房地產具有保值特性,對資金雄厚的投機客而言,只要撐過兩年,即可出售標的賺取價差且被排除於奢侈稅課徵對象外,故其寧願持有房地產暫不出售,待兩年後再尋找適當時機銷售,此使房市實質供給減少,進而抵銷奢侈稅使需求減少造成房價下跌的效果,導致房屋跌價效果不顯著,甚至可能上漲,此即課稅造成的經濟行為扭曲,不符租稅中立性,造成社會無謂損失。至於稅收部分,則因投機交易量減少,使奢侈稅總稅收不如預期。
該研究實證結果推論,「資本利得稅」抑制房價上漲的效果優於「交易稅」(奢侈稅之課徵方式即為交易稅),且前者對抑制投機交易亦有顯著效果;另就租稅理論面而言,「資本利得稅」更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及租稅中立性,亦即較能符合垂直公平原則並避免市場經濟行為的扭曲與脫離經濟體最適資源配置,造成社會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或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至於資本利得稅的稅基應採「實價」變動,而非「現值」的變動,該研究實證結果顯示,稅基為「公告現值」變動的土地增值稅,其稅額減半並未顯著影響房價;反之,如以實價衡量的資本利得下降,則可顯著降低房市需求,進而促使房價下跌。因此,建議資本利得稅的稅基應採「實價」變動,而非「現值」的變動,或將「現值」調高至接近實價。而欲落實「實價課稅」,必須透過「實價登錄」建置完整的交易資料庫。
該研究認為,目前政府已修訂「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文,賦予權利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實價登錄之義務,建立實價登錄制度,並於2012年8月1日正式施行,以建立房地產交易資訊透明的環境。然而,為避免實價課稅使稅基大幅擴大導致稅負過重,進而侵蝕稅本,並阻礙經濟發展,於稅基擴大後,稅率應調降,以符合租稅理論的樹果原則。
經建會綜合計劃處內部員工自行研究的「房地產租稅政策與房市交易關連性分析」報告提出5點建議:
1.政府應對「資本利得」課稅,而非對「交易行為」課稅
2.資本利得稅的稅基應採「實價」之變動,而非「現值」變動
3.增加空屋持有成本
4.控制資金流向,避免過多資金流入房市
5.奢侈稅應為過渡稅制
該研究報告的結論認為,在實價課稅的基礎上,政府應建立一套完整革新稅制,取代目前繁複的土地公告地價、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現值,以免除多重稅制的困擾。而在擴大稅基的同時,應降低稅率,以避免民間增稅的疑慮與降低逃稅或避稅的誘因。
如此,政府稅收應會因合法繳稅件數與額度增加而增加;而房地產經紀業者在房地產交易資訊透明化下,亦較能獲取買賣雙方顧客的信任。始能在維護居住正義下兼顧經濟發展,並符合租稅中立性,創造政府、消費者與房產業者三贏的空間。
該報告指出,奢侈稅效果並不顯著,究其原因,主要是房地產具有保值特性,對資金雄厚的投機客而言,只要撐過兩年,即可出售標的賺取價差且被排除於奢侈稅課徵對象外,故其寧願持有房地產暫不出售,待兩年後再尋找適當時機銷售,此使房市實質供給減少,進而抵銷奢侈稅使需求減少造成房價下跌的效果,導致房屋跌價效果不顯著,甚至可能上漲,此即課稅造成的經濟行為扭曲,不符租稅中立性,造成社會無謂損失。至於稅收部分,則因投機交易量減少,使奢侈稅總稅收不如預期。
該研究實證結果推論,「資本利得稅」抑制房價上漲的效果優於「交易稅」(奢侈稅之課徵方式即為交易稅),且前者對抑制投機交易亦有顯著效果;另就租稅理論面而言,「資本利得稅」更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及租稅中立性,亦即較能符合垂直公平原則並避免市場經濟行為的扭曲與脫離經濟體最適資源配置,造成社會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或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至於資本利得稅的稅基應採「實價」變動,而非「現值」的變動,該研究實證結果顯示,稅基為「公告現值」變動的土地增值稅,其稅額減半並未顯著影響房價;反之,如以實價衡量的資本利得下降,則可顯著降低房市需求,進而促使房價下跌。因此,建議資本利得稅的稅基應採「實價」變動,而非「現值」的變動,或將「現值」調高至接近實價。而欲落實「實價課稅」,必須透過「實價登錄」建置完整的交易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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