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日 星期四

20層樓刊登21層,廣告不實,房仲罰鍰6萬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2-11-01
總樓層數為20樓,廣告中卻都刊載為21樓,顯與事實不符,裁罰6萬元罰鍰。
總樓層數為20樓,廣告中卻都刊載為21樓,顯與事實不符,裁罰6萬元罰鍰。
新聞摘要
  • 總樓層數為20樓,廣告中卻都刊載為21樓,顯與事實不符,裁罰6萬元罰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某不動產經紀業者於網站刊登售屋廣告,被民眾檢舉所刊登之不動產所在樓層及總樓層數與事實不符,經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查證屬實,裁罰6萬元罰鍰。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台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地政局處分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者有依事實製作廣告內容之義務。目的在使一般民眾可以事先瞭解不動產之真實狀況及銷售條件,再決定是否委託經紀業者進行交易,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建立交易秩序。

本件訴願案中之不動產經紀業者受託銷售之不動產樓層為8樓,總樓層數為20樓,廣告中卻都刊載為21樓,顯與事實不符,易使消費者有所誤認,地政局認定該業者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並無違誤。

因此,法務局特別提醒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對所屬不動產經紀人及營業員加強教育訓練,避免因刊載不實廣告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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