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廖賢龍
時間:2012-10-28
時間:2012-10-28
房仲帶看屋遭索清潔費屢見不鮮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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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認為,這類事件屬私權,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傳出多處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大廈保全公司藉由阻撓或禁止仲介人員帶人看屋,變相向仲介業者索取清潔服務費,內政部認為,這類事件屬私權,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內政部表示,按「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11款定有明文,故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係受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另按「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同條例第3條第9款、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及第36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管理委員會係依上開條文規定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至於管理委員會對不動產仲介業經紀人員收取帶客看屋費用,收費之合理與否等情事,係屬私權,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又按「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為條例第59條之1所明定,其立法目的係針對私法部分之爭議,提供民眾得循「先行政、後司法」之途徑,以即時有效解決公寓大廈爭議事件,故如有公寓大廈爭議,自得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組設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內政部表示,按「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11款定有明文,故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係受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另按「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同條例第3條第9款、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及第36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管理委員會係依上開條文規定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至於管理委員會對不動產仲介業經紀人員收取帶客看屋費用,收費之合理與否等情事,係屬私權,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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