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6日 星期六

付房租給父母能申報嗎?



作者:MyGoNews廖賢龍
時間:2012-10-06
綜所稅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 需舉證租賃關係
綜所稅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 需舉證租賃關係
新聞摘要
  • 綜所稅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 需舉證租賃關係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支出,可檢附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證明文件,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每年以12萬元為限,且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2005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2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得該承租房屋位於臺中,為其母所有,而甲君工作地在桃園,且住宿於任職公司員工宿舍,乃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南區國稅局說明: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及認定,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否則勢將造成鼓勵投機或規避稅法之適用,無以實現租稅公平之基本理念及要求,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993年度判字第2410號判決可資參照。

租金支出之立法意旨,係立法者基於社會公平,對於無資力購屋而必須租屋者,減輕其稅捐負擔所明定之租稅優惠,若無實質之租賃關係存在,不得獲稅捐之減免。甲君雖稱有給付其母「每月1萬元租金」之事實,然未能就與其母親間租賃關係確屬存在之事實提供證明,縱提示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及切結書等形式證明文件,亦難採據。




~專業服務~熱誠負責~ ‧徵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各區重劃區土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容積移轉 ‧道路用地‧日據繼承處理‧ 服務區域: 林口特定區、淡海新市鎮、新莊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捷運A7站… 請電聯:0932105364 曹順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我要買桃園縣大園鄉(橫山、下埔、埔心)的農地,歡迎來電洽詢!!
我要買 新北市 淡海新市鎮的農、建地,歡迎來電洽詢!!
※※※以上急需要買! 不限坪數,持分可......!
請電聯:(02)26001811、0932105364 曹順華
~專業服務~熱誠負責~
專營北北桃各區重劃區土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容積移轉(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日據繼承處理。
服務區域:
林口特定區、淡海新市鎮、新莊塭仔圳、桃園航空城、機場捷運A11、A15、A16、A20、A21等沿線各站農、建地…
請打服務電話(02) 26001811、0932105364 曹順華(小曹)
下方的連結是我的網誌及部落格,很方便的不動產工具網頁!!
http://eddietsao.blogspot.com/
http://tw.myblog.yahoo.com/eddie-tsao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