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日 星期一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4大約束條件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2-10-01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及契約書範本修正案通過,要注意囉!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及契約書範本修正案通過,要注意囉!
新聞摘要
  •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及契約書範本修正案通過,要注意囉!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年來房價高漲,為確保購買成屋之消費者買的安心,政府有義務促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容之公平,為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於第7次會議審查通過,內政部提送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及契約書範本修正案(下稱修正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內政部雖早於2001年即已公告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惟該範本並無強制力,此次通過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可限制契約書內容,更加保障消費者權益,其重要內容如下:

一、業者應將房屋現狀重要資訊充分揭露
業者對於房屋現狀重要資訊應以書面臚列說明,包括:房屋未登記部分、漏水情形、輻射屋檢測、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曾否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

二、業者應確記載房屋現狀格局及建物型態
實價登錄制度已於2012年8月上路實施,為此,修正案之現狀確認說明書,增列建物現況格局(以交易當時實際之現況格局為準)及建物型態(例如公寓、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大樓、華廈、套房、工廠、廠辦、農舍、倉庫、其他等型態),以利義務人申報。

三、業者交屋遲延條款
為避免業者借故遲延交屋,導致消費糾紛,修正案增列: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未依約定日期交付成屋者,消費者得請求業者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賠償消費者因此所受之損害。

四、為避免產生消費糾紛,不得有廣告僅供參考以及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或字眼。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由內政部公告,並給予業者6個月之準備期間,即自公告後6個月生效。屆時企業經營者若有違反應記載事項或不得記載事項之行為,除了個案可由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主張權利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以經調查認為確有損害財產之虞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58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罰,要求限期改善。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仍呼籲全國消費者倘發生任何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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