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9日 星期日

財政部放寬「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規定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2-09-09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新聞摘要
  •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配偶新購買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的規定。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以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擁有1屋為限。因一般民眾自用住宅換屋,先買後賣之情形頗多,財政部先前同意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

復因考量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係生活共同體,財政部近日進一步放寬規定,如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該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也可以認定符合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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