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0日 星期四

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之房屋報繳契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2-08-26
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應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應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新聞摘要
  • 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應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近日有民眾詢問,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分得之房屋是否應課徵契稅?

稅捐機關表示,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後,由建商移轉予地主,應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如於建造前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以地主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逾期未申報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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