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2-08-22
時間:2012-08-22
財政部於2012年8月13日修正發布「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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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2012年8月13日修正發布「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為促進公私有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及配合總統2012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國有財產法第53條,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含)以上者,不得標售之規定,財政部於2012年8月13日修正發布「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
國產局表示,民眾檢具地方政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向國產局申購毗鄰之國有非公用畸零地,如合併範圍內部分私有土地係購自國有土地,為避免私地所有權人多次併購國有土地,依原規定不得讓售。
但常有國有畸零地係因都市計畫道路寬度縮減而於計畫道路線前多出一筆國有土地,須由鄰地所有權人一併購置始能指定建築線,考量這類國有土地原即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且須與毗鄰私有土地合併使用,始能達到公私有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爰修正本要點第4點規定,放寬民眾得價購。
國產局進一步表示,配合總統2012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國有財產法第53條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含)以上者,不得標售。增訂申購人不能依本要點規定申購國有土地而改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標售時,亦應受上述面積1,650平方公尺(含)以上不得標售規定之限制。
國產局表示,民眾檢具地方政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向國產局申購毗鄰之國有非公用畸零地,如合併範圍內部分私有土地係購自國有土地,為避免私地所有權人多次併購國有土地,依原規定不得讓售。
但常有國有畸零地係因都市計畫道路寬度縮減而於計畫道路線前多出一筆國有土地,須由鄰地所有權人一併購置始能指定建築線,考量這類國有土地原即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且須與毗鄰私有土地合併使用,始能達到公私有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爰修正本要點第4點規定,放寬民眾得價購。
國產局進一步表示,配合總統2012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國有財產法第53條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含)以上者,不得標售。增訂申購人不能依本要點規定申購國有土地而改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標售時,亦應受上述面積1,650平方公尺(含)以上不得標售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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