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日 星期六

繼承取得依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再移轉時原地價可從高認定



土地稅法於去(99)年初將繼承取得之抵價地再移轉時之原地價修正為從高認定。所以未來如經繼承取得此類抵價地之民眾再移轉土地時,記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稅務局主張原地價從高認定適用喔!
抵價地原地價之估算係以原被徵收土地之總價值分配到可領回之抵價地上。一般而言,抵價地之原地價皆偏高(高於公告現值)。所以在土地稅法尚未修正前,抵價地如經繼承取得後再移轉時,其原地價不論孰高孰低,一律以繼承當時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去(99)年修正後之土地稅法則將此部分原地價之認定修正為採對民眾最有利之方式從高認定
舉例而言,甲於99年領回區段徵收發還之抵價地,抵價地重新估算後之原地價為10,000/m,甲不幸於101年死亡,死亡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000元。該抵價地由其子乙繼承,乙於102年要出售該筆抵價地時,可檢附抵價地之證明文件向稅務局申請原地價要從高認定,即以每平方公尺10,000元,而非以繼承當時之公告現值(5,000)為原地價課稅,如此一來乙可以少繳納不少之稅款。
民眾如有此類案件之土地出售,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一定要檢附證明文件向稅務局申請,以免損害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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