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日 星期六

寺廟之不動產因成立財團法人辦理移轉登記不課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寺廟之不動產因成立財團法人辦理移轉登記不課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業經政府登記有案之寺廟,其不動產並經登記為寺廟所有,如因寺廟本身須成立財團法人,而須將其不動產以捐贈方式移轉登記為財團法人寺廟所有時,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說明:查教會分設之教堂,為遵照政府法令,就地辦理財團法人,將其部分不動產劃分登記為該分設財團法人教堂所有,須以捐贈方式辦理移轉登記時,應准免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前經本部67台財稅第31581號函釋在案。關於寺廟所有不動產因其須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以捐贈方式辦理移轉登記者,自宜比照前揭部函辦理。(財政部68/11/11台財稅第376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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