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8日 星期日

戶籍遷出、火損屋 不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作者:MyGoNews林承志
時間:2012-04-08
房屋因火災毀損5成以上,現仍無法居住,已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予以免徵房屋稅。
房屋因火災毀損5成以上,現仍無法居住,已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予以免徵房屋稅。
新聞摘要
  • 將戶籍全部遷出,即使仍居住該地,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設籍條件。
  • 地上房屋既已焚毀不堪使用,與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不符。
【MyGoNews林承志/台北報導】土地所有權人常因工作、新購屋而將戶籍全部遷出,即使仍居住該地,卻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設籍條件,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條件,除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另請納稅人注意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有適用條件的限制。

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之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若有其他的直系親屬(旁系親屬與規定不符),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設藉居住者,該房屋基地也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此外,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也表示,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依同法第9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房屋因火災毀損5成以上,現仍無法居住,已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予以免徵房屋稅,因其地上房屋既已焚毀不堪使用,核與上揭法條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不符,應不得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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