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日 星期四

出租牆面廣告或電信基地台可適用租賃損耗報稅

作者:MyGoNews廖賢龍
時間:2012-03-01
出租給電信基地台或牆面廣告可適用租賃損耗報稅
出租給電信基地台或牆面廣告可適用租賃損耗報稅
新聞概要
  • 出租房屋牆面及頂樓或將頂樓供電信業者作為基地台,適用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住戶出租自家建築物牆面供廣告招牌使用或出租頂樓供電信業者作為基地台使用,所收取租金收入可適用必要損耗及費用報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財產出租其租賃所得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又其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規定標準減除其必要費用。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因房屋牆面及頂樓屬房屋結構之一部分,故出租牆面供廣告招牌使用或將頂樓供電信業者作為基地台使用所收取的租金,其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納稅義務人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仍得適用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台北市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2010年度將其住家頂樓出租予電信業者作基地台使用,全年共收取租金收入10萬元,於申報20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未能提具該筆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的確實證據,可依財政部頒訂之固定資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43%費用,以5萬7千元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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