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2日 星期一

車位有3種要外賣需符合規定

作者:MyGoNews廖賢龍
時間:2012-03-12
新聞概要
  • 停車位可分「法定停車空間」、「增設停車空間」與「獎勵停車空間」3種。
  • 法定停車空間不得以專有部分登記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現代購屋往往會再購買停車位,但多數購屋者對停車位只求有而未瞭解所購買停車位該如何登記產權,事實上,一般停車位可分為3種,但要拿到獨立權狀可外賣給住戶以外者就必須符合一定規定。

新竹市地政處指出,一般通俗所稱停車位,法定用語稱為「停車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說明共分為「法定停車空間」、「增設停車空間」與「獎勵停車空間」3種。

停車空間之型式,又可區分為機械式、平面式、停車塔等不同形式停車位。停車空間的尺寸,小型車每個寬2.5公尺,長6公尺;大型客車每個寬4公尺,長12公尺。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空間,其1/2之車位空間,每個寬度及長度各寬減25公分。機械式停車設備每個寬2.2公尺,長5.5公尺及淨高1.8公尺。


無論任何種類、形式的停車空間,其產權登記之方式為:
1.法定停車空間不得以專有部分登記,僅得列入共有部分(即一般所稱公共設施)登記為全體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所以無單獨核發所有權狀。

2.獎勵、增設或自設停車空間如符合構造上、使用上的獨立性,且有編列門牌或領取所在地址證明者,得以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物,此種停車空間單獨核發權狀,且可單獨出售給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以外之人。

1996年2月以後,地政機關另增設車位編號登記,起造人得選擇依使用執照圖說的竣工圖轉繪所劃設的停車位測繪,並辦理停車位編號登記。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簿的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即予以加註「車位編號○○」。
 
 

並非所有停車位都可賣給住戶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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