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2-02-15
時間:2012-02-15
當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其價值與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非屬銷售特種貨物範圍。
新聞概要
-
當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其價值與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非屬銷售特種貨物範圍。
-
各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以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
【MyGoNews方暮晨/台北報導】奢侈稅(特銷稅)疑難雜症又來了!一位市民王先生2007年買進一塊共有土地,2010年將共有之土地辦理分割,近期想將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出售,照理來說,應該不適用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但是,王先生還是擔心,不知道這樣的情況,奢侈稅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國稅局表示,為方便土地之管理運用,將共有土地辦理分割非常普遍,有關有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函令規定,當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其價值與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非屬銷售特種貨物範圍,嗣各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以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
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者,嗣各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以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但如所有權人就其價值減少部分有收取價金,該部分應屬銷售特種貨物,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如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者,價值增加部分,因協議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者,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因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取得者,以判決確定之日為準,其餘非屬價值增加部分,以各該土地所有權人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
國稅局以王先生為例說明如下,王先生於2007年1月1日購入1筆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嗣後於2010年1月1日辦理共有物分割,同年2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並於2011年3月1日出售,王先生取得之價值較分割前增加,價值增加部分以2010年2月1日為起算日計算持有期間,其餘與分割前價值相當部分,則以2007年1月1日(原取得所有權登記完成日)為起算日計算持有期間。
國稅局表示,為方便土地之管理運用,將共有土地辦理分割非常普遍,有關有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函令規定,當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其價值與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非屬銷售特種貨物範圍,嗣各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以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
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者,嗣各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以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但如所有權人就其價值減少部分有收取價金,該部分應屬銷售特種貨物,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如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者,價值增加部分,因協議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者,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因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取得者,以判決確定之日為準,其餘非屬價值增加部分,以各該土地所有權人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
國稅局以王先生為例說明如下,王先生於2007年1月1日購入1筆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嗣後於2010年1月1日辦理共有物分割,同年2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並於2011年3月1日出售,王先生取得之價值較分割前增加,價值增加部分以2010年2月1日為起算日計算持有期間,其餘與分割前價值相當部分,則以2007年1月1日(原取得所有權登記完成日)為起算日計算持有期間。
~專業服務~熱誠負責~ ‧徵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各區重劃區土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容積移轉 ‧道路用地‧日據繼承處理‧ 服務區域: 林口特定區、淡水新市鎮、新莊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捷運A7站… 請電聯:0932105364 曹順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我要買桃園縣大園鄉(橫山、下埔、埔心)的農地,歡迎來電洽詢!!
我要買 新北市 淡海新市鎮的農、建地,歡迎來電洽詢!!
※※※以上急需要買! 不限坪數,持分可......!
請電聯:(02)26001811、0932105364 曹順華
~專業服務~熱誠負責~
專營北北桃各區重劃區土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容積移轉(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日據繼承處理。
服務區域:
林口特定區、淡海新市鎮、新莊塭仔圳、桃園航空城、機場捷運A11、A15、A16、A20、A21等沿線各站農、建地…
請打服務電話(02) 26001811、0932105364 曹順華(小曹)
下方的連結是我的網誌及部落格,很方便的不動產工具網頁!!
http://eddietsao.blogspot.com/
http://tw.myblog.yahoo.com/eddie-tsao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