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管委會出租大樓外牆或車位給外人要繳營業稅

作者:MyGoNews廖賢龍
時間:2012-02-29
管委會出租外牆廣告給外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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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概要
  • 管委會如將大樓外牆、屋頂或陽台出租或將停車位出租給住戶以外的人,辦營業登記並繳稅。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外牆、屋頂或陽台出租或將停車位出租給住戶以外的人使用,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或將停車位提供住戶以外的人停車使用並按次、計時或按期收費,其收取租金屬於銷售勞務收入,管理委員會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國稅局人士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將大樓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出租對外營業者,管理委員會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及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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