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廖賢龍
時間:2012-02-29
時間:2012-02-29
政府修法矯正豪華農舍引發的爭議
新聞概要
- 五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不得再申請。
- 分期與建除原申請人外, 均須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內政部已積極進行修法研議,針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將有重要修定,目前房仲業對修法前曾完成農地仲介並要興建農舍者,尚未完全告知可能修法方向,日後是否會引發交易糾紛令主管機關相當關切。
這次修法修法重點為:
1.第三條第四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撤銷執照者與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 者,不在此限。
2.第四條 :五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不得再申請。
3.第七條第三項:農舍,採分期與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 均須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農舍面積為與建農舍建築物面積(即建蔽率及道路等設施不得超過10%)。
4.第七條第六項:農舍興建後須指定建築線。
5.第七條第八項:(即農舍移轉後申請增建,須符和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這次修法修法重點為:
1.第三條第四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撤銷執照者與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 者,不在此限。
3.第七條第三項:農舍,採分期與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 均須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農舍面積為與建農舍建築物面積(即建蔽率及道路等設施不得超過10%)。
4.第七條第六項:農舍興建後須指定建築線。
5.第七條第八項:(即農舍移轉後申請增建,須符和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分期興建農舍的申請人資格將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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